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11-15 10:13:23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7:30 (夏令时9:00—12:30,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251209、85252329

传真:0571-85252329

邮箱:xxgk@sfb.hz.gov.cn(仅作为咨询使用)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1)市政府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2)市政府领导及分工;

(3)机关简介;

(4)上级文件;

(5)法规规章;

(6)行政规范性文件;

(7)其他文件;

(8)政府文件解读;

(9)多样化政策解读;

(10)市政府会议;

(11)市政府工作报告;

(12)规划信息;

(13)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方案;

(14)财政预决算;

(15)统计信息;

(16)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

(17)行政(审批)许可结果公开;

(18)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9)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20)收费项目;

(21)政府采购;

(22)重大项目;

(23)重大民生信息;

(24)应急管理;

(25)政府公报;

(26)建议提案;

(27)法治政府工作报告;

(28)招考录用;

(29)人事信息;

(30)公告公示;

(31)民生实事;

(32)新闻发布会;

(33)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4)政务公开基层两化;

(35)重大决策事项。

具体信息可参见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市政府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市政府领导及分工、机关简介、市政府工作规则、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政府文件解读、市政府会议、市政府工作报告、规划计划、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方案、财政预决算、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信息、应急管理、政府公报、建议提案、法治政府工作报告、招考录用、人事信息、公告公示、工作信息、依申请公开统计、民生实事、新闻发布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国家地方部门平台链接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区显示标题、公开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文号、发布单位、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4.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angzhou.gov.cn)。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杭州市档案馆、杭州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杭州市档案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联系电话:0571-85359049,查阅时间:9:0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查阅点位置: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联系电话:0571-87008295,查阅时间:9:00—12:00,13:30—17:00 (夏令时9:00—12:00,14:00—17:00,法定工作日);

杭州图书馆查阅点位置: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J楼杭州图书馆三楼专题(一)服务台(人工查询),杭州图书馆三楼古籍、地方文献阅览室(自助电脑查询),联系电话: 0571-86535024,查阅时间:9:00—17:30 夏令时(除周一闭馆日外)。

市政府办公厅还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杭州发布”等渠道以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杭州发布”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矩阵”版块点击或扫码查阅;《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公报”查阅,也可在全市部分公共场所免费取阅,取阅点详见“政府公报”栏目。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及办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57号)规定,市政府自2020年12月31日启用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审核承办事项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上述使用范围内,该专用章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市政府审批信息,申请人直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的“政府机构”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中下载,也可以在现场受理点领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寄送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邮编:310026,联系电话:0571-85251209、85252329。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

杭州市档案馆,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受理时间:9:00—12:00,14:00—17:0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 。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档案查阅窗口,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时间:9:00—12:00,13:30—17:00(夏令时9:00—12:00,14:00—17: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7008295。

(四)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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