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和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0-09-25 16:40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杭建村改〔2020〕142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9〕14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0〕7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三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浙财建〔2020〕9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17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35465.76万元,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2339.81万元,此次下达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中央资金29010.66万元和省级资金1605.34万元,其他区、县(市)资金此前已下达或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具体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1、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央资金主要根据中央专项资金下达数以及纳入2020年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杭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进行分配;省级资金主要根据2019年杭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完成及绩效评价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予以下达,待省级资金分配结果明确后再进行清算。

二、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区、县(市)收入列2020年度“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

三、区、县(市)住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分配至具体项目,中央资金分配结果于9月25日前报送市建委、市财政局备案(附件3)。专项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为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区、县(市)认真对照绩效目标表(附件4)结合各区、县(市)年度计划做好绩效监控,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

    1、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表.docx

    2、2020年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docx

    3、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备案表.docx

    4、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2020年度).docx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