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5-2768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5〕13号 成文日期: 2025-03-31
发布单位: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5-0001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3-31 16:54 来源: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各区、县(市)税务局:

现将《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5年3月31日

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54号),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管理

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杭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办理基金筹集、待遇支付、结算清算等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监督。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长护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办理基金核拨等业务。

二、预决算管理

长护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杭州市级[含市本级、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钱塘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以下统称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在充分考虑享受待遇人数、待遇政策调整及当年实际情况等因素后,提出长护险基金下一年度收入和支出安排,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各地上报的收支安排进行汇总审核。

长护险基金收入预决算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市税务部门具体编制,支出预决算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编制。预决算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三、收支管理

建立基金、个人、财政等多元筹资渠道和分担机制。长护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筹集,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并由市级财政部门划转至杭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部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转;个人承担部分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代扣代缴并划转。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承担部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划转;政府补贴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至杭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长护险基金支出包括护理待遇支出、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支出、委托经办管理服务费用支出等。长护险基金支付采取年度支出预算、季度预拨、年度清算相结合的形式。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长护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款,并将基金拨付至第三方机构。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基金清算工作,并将清算结果报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四、责任分担

建立长护险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纳入杭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风险金由长护险基金产生的利息和各地上年度长护险基金支出的5%计算的提取额度组成。风险金累计结余超过6个月可支付能力或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由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暂停提取或调整提取比例。

各地长护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或超过当地36个月可支付能力时,暂停该地区风险金提取。

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年对长护险基金进行清算及分账核算,各地基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的,先由当地历年长护险基金累计结余支付;累计结余不足支付的,由风险金承担80%,各区、县(市)政府承担20%,其中,杭州市级基金当期出现缺口且累计结余不足支付的,政府承担部分由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钱塘区政府及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参保人数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考虑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具体情况,淳安县长护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的,由风险金按100%承担。

五、监督管理

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管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促进长护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长护险基金、个人或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对本地区参保人员、评估人员、第三方机构、定点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以及护理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存在违约行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应予以追回,发现存在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部门职责

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长护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纳入长护险基金使用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长护险基金预决算等工作,按规定落实资金保障;市税务部门负责配合长护险基金收入预决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

七、其他

桐庐县试点期间的长护险基金累计结余经审计后纳入全市长护险基金,作为当地长护险基金累计结余使用,由市统一调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于2026年6月30日前上划至杭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桐庐县试点期间经审计确认的多支少收问题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承担。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2025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的长护险基金管理相关工作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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