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23-272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村发〔2023〕162号 成文日期: 2023-07-07
发布单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3-0003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乡村建设工匠承接小额工程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23-07-17 15:22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住建局:

为了鼓励和规范乡村建设工匠参与小额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建设工匠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关于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支持和规范乡村建设工匠参与小额工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限定承接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乡村建设工匠参与小额工程建设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小额工程,是指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下、技术要求不高且质量安全风险较低的由镇村组织实施的小型简易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合同估算价的具体限额由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公开项目发布

面向乡村建设工匠的小额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发布发包公告。

(二)核查报名资格

列入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良好的乡村建设工匠名单的工匠,可按照发包公告的要求报名参加工程的竞标工作;未列入名单的工匠不得报名;尚有未结在建工程的工匠不得报名。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核查报名的乡村建设工匠信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同时对乡村建设工匠是否存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进行查验。

(三)确定工程承接人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负责施工的乡村建设工匠。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负责施工的乡村建设工匠后,应当及时通知该乡村建设工匠。

(四)规范合同签订

乡村建设工匠应当在接到通知的三十日内与项目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施工项目的金额、标准、工期、质量保证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并签订廉政承诺书。

三、规范工匠行为

乡村建设工匠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将小额工程项目转包、不得采用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施工资格;

(二)在小额工程施工公示牌上公开乡村建设工匠的姓名、培训证书编号、电话以及政府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监督;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小额工程项目质量负责;

(四)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防范各种安全、消防事故发生,对小额工程项目安全负责;

(五)按照小额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履行工期和质量的义务,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六)及时发放雇工工资;

(七)施工过程中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配合项目业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八)积极配合竣工验收,自觉履行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责任。

四、建立奖惩机制

(一)完善履约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项目业主填写的《乡村建设工匠评价信息表》对乡村建设工匠的积分进行记录。

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

(二)定期公布信用良好工匠名单

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情况,定期公布信用良好的乡村建设工匠名单,并对名单实施动态化调整。

(三)曝光不良行为

乡村建设工匠存在不良行为的,将在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曝光。公示期间,建议项目业主暂停该乡村建设工匠的小额工程的报名资格。

1.乡村建设工匠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公示期为12个月:

(1)被确定为施工乡村建设工匠后拒不签订施工合同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履行施工合同、无故拖延工期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的;

(3)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项目业主或者监理人员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

(4)因施工质量造成小额工程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

2.乡村建设工匠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公示期为24个月;情节严重的,公示期可以适度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1)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存在行贿、转包等违法行为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4)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对乡村建设工匠所做出的不良行为公示处理决定,由乡村建设工匠户籍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作出。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工匠承接小额工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完善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研究制定本地乡村建设工匠承接小额工程相关细化制度与配套政策。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乡村建设工匠为全体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为承接的小额工程购买工程质量险。乡村建设工匠投保工程质量险的,可以不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

六、施行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乡村建设工匠评价信息表.doc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乡村建设工匠承接小额工程的指导意见(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