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85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19〕482号 成文日期: 2019-12-16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20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时间:2019-12-16 15:1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我委重新修订了《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记分标准》所指的建设市场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勘察、设计、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节能评估等单位、公司和机构。

二、信用记分信息应当录入信用信息库,其中加分信息以相关证明文件落款时间后推一个月生效(企业未在一个月内及时提出加分申请的,逾期将不予受理加分申请),扣分信息以录入信用信息库即时生效。

三、信用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警示信息扣分由作出扣分决定的部门(单位)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

四、各信用管理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记录。所有记分都应有相对应的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管理文书等依据。

五、本《记分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施行。

六、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

附件:1、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3、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4、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报单

5、不良(警示)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1

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序号

良好信用信息行为

企业加分分值

备注

一、获得通报表彰

1、工程项目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通报表彰内容与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记分。

3、工程建设项目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的,按同级对应分值减半记分。

4、工程项目获奖(杯)的,参建单位按对应加分分值的50%平均分配。

5、工程业绩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合同价格记分。加分适用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包括分包单位。EPC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按一个项目各一半计分。

1

国家级

6.0

2

浙江省委省政府

4.0

3

杭州市委市政府

3.0

4

杭州市区县(市)委政府

2.0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0

6

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0

7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

8

杭州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

二、工程项目获奖(杯)

9

全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

12.0

10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

10.0

11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

8.0

12

杭州市区、县(市)政府质量奖

6.0

13

鲁班奖、詹天佑奖

3.0

14

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

2.0

15

钱江杯(优质工程)

2.0

16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2.0

17

钱江杯勘察设计奖

1.0

18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

2.0

19

西湖杯、勘察设计西湖杯

1.0

三、工程业绩

20

400万元≤单个合同价≤3000万元

0.2

22

3000万元<单个合同价≤2亿元

0.5

22

2亿元<单个合同价≤5亿元

0.8

23

5亿元<单个合同价

1.2

附件:2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信息行为

企业扣分分值

1

符合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

5

2

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

5

3

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5

4

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

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5

6

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

5

7

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5

8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黑名单的

10

附件:3

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序号

警示信息行为

企业扣分分值

一、工程建设程序

1

勘察、设计、节能评估、图审单位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

2

2

勘察、设计文件无(或缺)责任人签字的或未按相关规定加盖注册章和公章的

1

3

勘察设计单位送审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单个项目图审时发现违反强条2条以上的

1

4

设计单位在12个月的计算周期内,送审设计图纸图审违反强条总数达8条及以上的

2

5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或遗漏并造成不利后果的

2

6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设计变更、投资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2

7

未按照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设计、审查的

2

8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每个季度累计二个(含)以上项目存在内容缺项、漏项或未按消防技术标准检测的

1

9

图审中存在送审的消防设计图纸质量较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单个项目累计违反“严禁”、“必须”、“应”、“不得”“不应”条款3条以上的

1

二、工程计价及发承包

10

编审概(预)算、结算或工程量清单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或工程造价计价中工程量明显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

3

11

造价咨询机构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拖延编审时间受到建设单位投诉的

2

12

未按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加盖单位执业印章,未经注册造价师签字及盖章对外提交或交付使用的

1

13

造价咨询企业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2

14

未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价备案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2

15

因存在过失导致开标延迟、招标终止、重新评标、引起招标争议的

2

16

泄露标书或其他商业秘密、业务资料的

2

17

未按规定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执业规程和计价方法的

2

18

不同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投标时,被发现有检测码雷同的

3

19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限制性条款的

2

20

经认定,以虚假信息恶意投诉、举报的

2

21

通过资格审查无故不参加投标或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2

22

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推迟开标,因工作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的

2

23

招标人无故不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中标企业无故不配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的

2

24

中标公示期间,拟中标单位受到有责投诉,导致废标的

2

三、工程现场、市场行为

25

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人的人员资格、施工发包人资质条件未审查或审查不严的

2

26

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

1

27

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每月现场出勤不符合工程要求或合同承诺要求的,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不到岗、日常抽查三次不到岗无相关手续的  

1

28

因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履职不到位,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

2

29

因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原因(不再具备执业资格的除外)需要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2

30

因身体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更换后三个月内又参加投标的

2

31

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不具备执业资格,未及时更换的

2

四、工程质量

32

现场试块、试件未按技术标准或规程要求进行制作、标识、养护和送检的,或与施工记录不符的

2

33

工程有关文件未按规定经注册执业人员或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签署对外使用的

2

34

责任主体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或人员不符合工程要求或合同承诺的

2

35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2

36

施工现场使用直放式滚筒型搅拌机拌制预拌砂浆的

2

37

质量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的

2

38

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投诉、曝光经查实为有责投诉的

2

39

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同步、不真实的

2

40

相关工程验收环节,企业未按规定派员参加的

2

41

企业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没有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3

42

工程质量缺陷未及时按规定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

43

未按规定组织分户检验或经分户检验核查结果不合格的

2

44

对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多次修理仍未解决同一质量问题的

1

45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按要求添加防伪二维码信息的

1

46

检测机构未按要求实施与监管系统的信息联网,力学试验曲线未按规定自动采集保存的

3

47

见证取样的取样、送检程序不规范;试样的标识、数量、留置等不符合要求;样品留样封存不规范的

1

48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不健全,或者不能有效运行的

2

49

检测机构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的

3

50

施工机械、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

51

销毁或转移有关工程质量检查试样和检测材料的

2

五、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52

勘察作业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

2

53

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提交安全相关资料的

1

54

未对工程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全覆盖识别、评价、动态监控,危险部位无明显警示标志的;或确定重大危险源后,未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警示公告的

1

55

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未配齐应急物资和人员的

1

56

未按规定制定监测方案、未按监测方案监测的、监测报警未及时处置的

2

57

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2

58

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工程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次数不足的

3

59

未及时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按规定办理产权单位监护手续的或监护过程中造成损害的

2

60

未及时将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情况反馈专家,缺少签字确认的

2

61

涉及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设施、构配件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2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指令,现场未停工的

3

63

遇紧急状态(台风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等)不服从政府部门指令的

2

64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或合同要求的

2

65

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的

2

66

工地现场发生事故,每死亡一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

67

工地现场事故,经调查确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死亡一人的

3

68

未按规定投保相应保险品种的

3

六、文明施工

69

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被责令整改的

1

70

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2

七、其他

71

不及时维护市信用监管平台上信息,导致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1

72

申请墙改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退时,提供虚假材料,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

2

73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的

1

74

违反相关规定要求,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

2

75

按告知承诺制,未履行承诺的

3

76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和验收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的

2

77

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或验收时,未落实审批或验收要求的

1

78

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投诉的

3

79

未按规定开办民工学校的

1

80

未按规定实施装配式建造的

2

81

未按要求执行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

1

82

企业在组织与从业持证相关的教育培训中存在弄虚作假、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等行为情况

1

83

在各类取证报名和考试中,企业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有组织的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的

2

84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

2

85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国家/省/市/县)

4/3/2/1

86

在工程建设中受到其他部门行政处罚的(省/市/县)

1.5/1/0.5

附件:4

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请单

申请企业名称(盖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加分文件

全称

文件文号

文件落款日期

(年月日)

申请加分分值

(单项加分*次数)

附件

(加分文件依据材料)

1






2






3


















审核单位负责人

意见及签名

(盖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地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分;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向市建筑业管理服务站申请加分;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加分。

2.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服务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申请加分事项进行审核,建立纸质台账,并将信息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市建委诚信办对信用加分申请进行复审。

3.凡是文件落款日后逾期一个月的,不予受理加分申请;企业加分以文件落款日后推一个月记分生效。

附件:5

不良(警示)信用信息拟扣分告知书

工程名称:                                                                    当事人:

根据《杭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按《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规定拟给予扣分处理:

序号

违规行为

拟扣分值

1



2



3



合计



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XXX(信用记分实施单位)提出申诉,逾期视作放弃申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信用记分实施单位: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名:                                                           领取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杭建市发〔2019〕48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