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2-2676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7-19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2-001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7-22 17:0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

承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高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

二、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市场主体登记可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

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名称、住所地址、房屋权属信息、房屋使用信息等,住所地址应细化到最小使用单元。

五、市场主体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申请人应对申报承诺住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经营有特定条件规定的,申报承诺的住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八、市场主体住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下列情形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1.违法建筑;

2.经鉴定的危房;

3.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4.未经安全鉴定的自建房;

5.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6.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情形。

九、住所申报承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以下负面清单内的场所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1.住宅; 

2.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

3.拟登记为商务秘书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4.商务秘书企业住所; 

5.其他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场所。

十、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申报承诺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按其自主申报的地址登记住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数字化手段,依托统一地址库,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公章等可信认证方式,便于申请人作出承诺。

十一、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房产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数据库,健全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登记等风险。

十二、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房产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情形的,核查结果通过联动监管平台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十三、对采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方式登记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存在住所争议投诉举报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市场主体随机抽查比例。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对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采用住所申报承诺方式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核查确认该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法予以查处。

十五、逐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曾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十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的,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十七、各区、县(市)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细化规定及动态管理的住所申报承诺负面清单。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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