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2-2676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7-19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2-0012
关于《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22 17:1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商事登记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中市场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均出台文件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

近年来,我市经济总量位居省会城市前三,人才净流入率保持全国第一,商事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日益完善,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持续增强,市场主体质量不断攀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2020年以来,我市新设企业增速放缓,市场主体总量与深圳、成都等地的差距不断拉大,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所不符。目前,广州、深圳、重庆等地均已施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省内除杭州、宁波、嘉兴外均已施行住所申报承诺制。住所申报承诺制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相关地区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了市场主体总量提升。

杭州是全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先行者、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通过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可合理释放住所资源,提升市场主体增量,切实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充分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2.《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8号)。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共十七点,主要包括申报原则、适用范围、申报要求、负面清单、审查要求、监督管理和附件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至三点为改革原则,分别阐明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改革的原则,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和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定义。

(二)四至七点为申报要求,分别阐明了住所登记申报承诺需提交的材料、申报承诺的内容、申报承诺主要的要求、申请人的义务以及申报的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等。

(三)八至九点为负面清单,分为“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场所”和“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场所”两种类型;明确住所申报承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四)十至十六点为监督管理举措,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的住所进行形式审查,各部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确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制度,明确了发现不实申报的核查规定以及对虚假承诺的处理方式,确立了信用监管、信用评估的监管方向。

(五)附件,即“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明确了承诺书签署条件,制定了标准化承诺内容,并对申报住所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

四、相关问答

1.提问:哪些市场主体可以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回答: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都可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曾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2.提问:进行住所申报后,还需要提交房产证吗?

回答:住所登记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虽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材料(即无需再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住所证明、租赁备案证、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但相关文件还需要申请人备查。

3.提问: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可以做其他用途使用吗?

回答:《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是根据本办法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专有材料,是申请人自行的承诺内容,不能起到其他证明作用;也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4.提问:可以使用住宅或者宅基地自建房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吗?

回答:不行,住所申报承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内的场所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住宅、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等不能进行住所申报承诺。

5.提问:我租了一个门面房想开一家餐馆是不是可以进行申报承诺?

回答: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

6.提问: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改革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回答:一是在登记端,排除信用不良市场主体的适用资格,减少失信风险,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曾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二是在日常监管中,根据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适当提高通过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方式登记企业的登记事项抽查比例,结合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主动发现问题。三是及时核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以及受理举报中的住所不实申报和虚假承诺线索,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四是经核查判定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未如实申报和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登记,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形成信用惩戒闭环。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王筱敏、张尧北平

政策咨询电话:0571-86438512,0571-86608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