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51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1〕84号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1-0009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结算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31 12:0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推动我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改革工作,减少重复检查检验,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我局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结算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是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的重要举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检验、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和检验结果互认,避免过度检验、检查。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2021年9月8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1〕33号),要求全省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医保政策保障,推动我市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制定本操作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机构。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参加“结果互认”并纳入市、区、县(市)综合考评的医疗机构,具体名单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市卫生健康委汇总确认后,提交市医疗保障局复核。

(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的预算总额。检查检验互认总费用应在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内执行。

(三)费用清算

1.“应检互认”检查检验医疗费用由各医疗机构申报,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应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统一交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复核预拨,年末统一进行清算。

2.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相关医疗机构的人均检查检验费用(含实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检查检验费用和“应检互认”检查检验费用)较上年度同期下降的,其中“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总费用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暂按50%的比例从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内预拨给相关医疗机构。

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按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相关规定清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时,对年度内预拨检查检验互认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完成“应检互认”检查检验费用的清算工作。

(四)加强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我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检查检验互认的监督审核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合理规范。

(五)动态调整。“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总费用的预拨比例可根据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带量采购等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文件施行日期

自2022年2月1日执行。

五、解读机关、联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徐林山

政策咨询电话:8515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