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51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1〕84号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1-0009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结算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时间:2021-12-31 12:0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21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https://www.hangzhou.gov.cn/art/2021/12/3/art_1229779704_3975478.html)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向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反馈13条。去除1条重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分析研判后,采纳8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3条。

单位

意见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理由

杭州市卫健委

文件名称《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操作细则(试行)》建议修改为《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激励操作细则(试行)》或《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结算操作细则(试行)》。

已采纳

文件名修改为《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结算操作细则(试行)》。

杭州市卫健委

建议第五条增加内容“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应检互认’信息审核,定期将审核后的检查检验‘应检互认’明信细息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大数据审核,实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结果互认’信息和定期汇总数据”。

已采纳


杭州市卫健委

第六条中“相关医疗机构应开展自审,定期将自行审核后的‘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明细信息报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建议删除。

已采纳


杭州市卫健委

第七条中“其中住院医疗费实行DRGs点数付费,门诊和规定病种医疗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付费”与《操作细则》无关,建议删除。

已采纳


杭州市卫健委

第七条中具体计算公式建议修改为“‘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清算费用=∑检查检验收费标准×应检互认次数-按季度预拨的‘应检互认’检查检验费用”。

未采纳

“应检互认”检查检验费用清算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卫健委

第八条中“并以‘应检互认’为原则”建议删除。

已采纳


杭州市卫健委

第十条中“本细则试行一年”建议删除。

已采纳


杭州市财政局

操作细则中的“应检互认”与“结果互认”前后表述不一致,建议统一表述,且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简称应与浙卫发[2021]33号文件表述一致。

未采纳

浙卫发[2021]33号文件中“应检互认”和“结果互认”两种表述均有提及,但两者概念内涵不同,不能统一表述。

杭州市财政局

第四条“……不因检查检验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的预算总额”建议修改为“……不因检查检验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的预算总额。检查检验互认总费用应在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内执行”。

已采纳


杭州市财政局

1. 第五条“……经辖区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统一交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复核预拨,年末统一进行清算”建议修改为“……经当地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总后,统一交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复核预拨,年末统一进行清算”;

2.“……定期将自行审核后的“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明细信息报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建议修改为“……定期将自行审核后的“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明细信息报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复核”。

部分采纳

已分别修改为:

1.“……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相应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总后,统一交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复核预拨,年末统一进行清算”。

2.“……定期将自行审核后的“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明细信息按要求报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复核”。

杭州市财政局

6条“……,其中“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总费用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暂按50%的比例预拨给相关医疗机构”建议修改为“……,其中“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总费用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暂按50%的比例从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内预拨给相关医疗机构”。

已采纳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富阳分局

建议明确“结余留用、超支分担”中“留用”的比例。

未采纳

《杭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已明确留用和分担比例的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