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51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1〕84号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1-0009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结算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31 11:5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动我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结算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结算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改革工作(以下简称“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检验,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委有关改革要求,以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1〕3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参加“结果互认”并纳入市、区、县(市)综合考评的医疗机构,具体名单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市卫生健康委汇总确认后,提交市医疗保障局复核。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年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的预算总额。检查检验互认总费用应在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内执行。

第五条  临床诊治必需的检查检验结果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并可作为进一步诊治的依据(以下简称“应检互认”)。“应检互认”检查检验医疗费用由各医疗机构申报,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应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统一交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复核预拨,年末统一进行清算。

相关医疗机构应开展自审,定期将自行审核后的“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明细信息按要求报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大数据审核,实时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推送检查检验互认信息和定期汇总数据。

第六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相关医疗机构的人均检查检验费用(含实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检查检验费用和“应检互认”检查检验费用)较上年度同期下降的,其中“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总费用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暂按50%的比例从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内预拨给相关医疗机构。“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总费用按各“应检互认”检查检验项目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实际“应检互认”次数统计汇总。

第七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按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相关规定清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时,对年度内预拨检查检验互认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完成“应检互认”检查检验费用的清算工作。

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我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检查检验互认的监督审核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合理规范。对不合理互认的不予认可,对于医疗机构存在虚假互认情形的,应扣回相关结果互认的预拨金额,直至扣完为止。

第九条 “应检互认”检查检验总费用的预拨比例可根据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带量采购等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间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医保结算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医保〔2021〕8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