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47/2021-2645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规划资源发〔2021〕41号 成文日期: 2021-09-26
发布单位: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3-2021-0004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时间:2021-12-02 15:4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智慧感知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8号)的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规划、建设、安全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通过共建共享地质数据资源,建立城市地质数据库,挖掘数字潜力,服务智慧城市建设,辅助政府决策,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一、汇交范围

本规定要求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是指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为满足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数据,包括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工民建、市政、交通(公路、铁路、桥涵)、水利等工程。

二、汇交原则

本市地质勘察数据汇交遵循“无条件汇交”原则,在本市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质勘察数据(不含涉密部分)均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汇交,存量土地的改扩建产生的勘察数据也应汇交。

区、县(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察数据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勘察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基础作用,协助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的汇交,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地质勘察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实时共享。

三、汇交主体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地质勘察数据汇交人,履行地质勘察数据汇交义务,汇交的有关要求由区、县(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含改扩建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决定书)中明确。汇交人应切实履行地质勘察数据汇交责任,在成果报告形成后及时汇交。汇交人可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承担单位代行汇交地质勘察数据。

在杭州市域范围内实施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及本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四、汇交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实行网上汇交。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的材料详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细目》(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最终成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所对应的存档电子文件(pdf)、源电子文件(*.doc,*.wps,*.xls,*.dwg等)及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库(*.mdb)。

县、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合格的出具汇交凭证;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汇交人需补充、更正的内容,汇交人应在30日内重新汇交。

五、地质勘察数据利用

区、县(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地质勘察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地质数据信息平台公开资料目录,供社会查询。

汇交的地质勘察数据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涉及著作权的地质勘察数据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细目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细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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