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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园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间:2025-08-04 15:02 来源: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浏览次数: | |||||||||||||||||||||||||||||||||||||||||||||||||||||||||
各区、县(市)、管委会绿化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公园命名、更名与名称管理工作,提升公园城市文化内涵,我局组织编制了《杭州市公园命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2025年7月24日 杭州市公园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公园命名工作,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命名、更名及名称管理,公园类型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口袋公园)、郊野公园以及其他各类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园命名应遵循“一园一名、名实相符、简洁规范”的基本原则,符合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杭州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明确的规划目标,通过实地踏勘、文史研究、公众参与等方式确保名称具备传承性、可识别性,体现杭州生态文明之都与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第二章 命名规则 第四条 公园名称应由“专名+通名”构成,专名应反映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通名应与公园功能、规模、类别相匹配。公园命名应避免重名、同音或一园多名(确因特殊原因同音或加挂牌子且经批准的除外),非自然保护地公园应避开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沙漠(石漠)公园和草原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类公园名称。 第五条 公园通名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综合公园应采用“公园”为通名; (二)专类公园应结合功能特色确定通名,如“动物园”“植物园”“遗址公园”“儿童公园/儿童乐园”“体育公园”“纪念公园”“滨水公园”等; (三)社区公园、游园(口袋公园)应优先以“园”为通名,也可使用“游园”“街心花园/街心公园”等; (四)郊野公园应采用“郊野公园”为通名; (五)特殊类型公园,如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园可采用特色标识(如“书院”“洞”等); (六)其他利用非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可参照公园绿地分类及对应的通名命名规则进行命名。 第六条 公园专名命名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 (二)含义明确、健康,体现城市精神和美好寓意; (三)反映公园所在行政区域、片区以及内部自然地理实体的特征,尊重当地市民情感,强化文脉传承、景观辨识和公众传播,宜结合实际采用历史文化遗产(如“运河”“良渚”“宋韵”等)、特色景观(如“双峰插云”“三潭印月”等)、非遗民俗与老地名的派生利用等; (四)体现公园功能(如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或主题(如“零碳”“智慧”“友好”等),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五)专名按照上述规则宜选择不超过两个词组,历史老地名可适当保留;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 第七条 公园专名命名禁止如下情形: (一)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含有封建迷信、低俗不雅或易引发争议的字词; (二)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 (三)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但是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八条 专名使用具有政治意义或政策属性的词汇(如“中央”“中华”等)、市级及以上行政层级的词汇(如“中国”“浙江”“杭州”等)以及“中心”“人民”“市民”等词汇,应对专名命名与公园规模、属性、功能等是否相匹配进行论证。 第三章 命名、更名管理 第九条 公园命名应遵照如下审批程序执行: (一)建设单位或属地公园管理单位应在公园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公园命名申请。其中,新建公园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建成并已移交尚未正式命名的,由属地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申请,申请责任单位须提出命名方案,并填写《公园命名(更名、销名)审批表》;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受理申请后,应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前款命名规则负责审批。审批过程中可通过公示、市民代表参与、媒体发布等形式,提升公众参与度; (四)公园命名审批通过的,应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公园名称经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需更名的应符合如下情形: (一)名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规定; (二)公园功能、属性发生重大变更;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地理实体变化等原因导致名实不符; (四)社会公众普遍建议更名且经充分论证合理; (五)其他可以依法更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园更名程序参照前款命名程序执行。 第四章 名称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负责结合公园名录对全市公园名称进行动态规范管理并健全数字化管理体系,对于公园投入使用且仍未命名的,组织建设单位或属地公园管理单位申请命名;对于符合更名情形且长期未更名的,组织建设单位或属地公园管理单位申请更名;对于因城乡建设等原因导致原公园消失的,组织属地公园管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前款命名、更名管理程序进行销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公园命名(更名、销名)审批表 附件 公园命名(更名、销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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