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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 ||||||||||||||||
时间:2025-08-25 16:3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等情形,无需取得采矿权。为落实新矿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可操作性举措,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形成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提出4个方面、15条意见。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 三、主要内容 聚焦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的短板和痛点,落实上级现有规定,吸收现有成熟做法,从4个方面提出15条意见: (一)明确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经批准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因施工需要实施少量削坡减荷,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等3种情形无需取得采矿权,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不得擅自扩大,有效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落实双重管理职责。强调各区、县(市)政府是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涉及采挖砂石土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公安、财政等部门依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全周期监管机制。 (三)规范砂石土采挖处置流程。主要包括明确实施主体、施工方案审查、公开竞争处置及后续验收评价,严格限定砂石土仅用于本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通过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四)严格日常执法监管。从强化日常动态管理、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具体要求,严防各类以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平整、设施农业开发、个人生活自用等名义,非法采挖或者超出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偷挖盗采、私挖滥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地质矿产管理处 张尹军 联系电话:0571-852544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