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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时间:2025-06-13 15:08 来源: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浏览次数: | ||||||||||||||||
各区、县(市)消防救援大队,支队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6月10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消〔2025〕2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26号),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检查质效,结合我支队实际,现就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部署,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坚持“管住风险、包容审慎、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提升规范检查、精准检查、协同检查水平,推进非现场监管,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2025年、2026年、2027年,部门、层级、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分别达到60%、70%、80%以上,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质效有效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消防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范围和类型。本实施方案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行政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形式开展。个案检查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智慧监管预警、到期复查、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核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直接关联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核查等线索引起的检查,以触发式检查形式开展。专项检查包括年度专项检查和临时性专项检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公民个人等其他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实施方案规定严格规范。 (二)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区、县(市)消防救援大队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以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区域性)微型消防站的名义开展行政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消防文职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协助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取得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发的协助执法证。严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外包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 (三)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支队根据全省消防行政检查事项,结合杭州市法规规章,梳理制定全市消防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不得开展权力事项清单以外的行政检查。2025年8月底前,支队制定出台全市适用的消防行政检查标准,细化常用的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列入行政检查表单。各大队按规定流程同步在权力事项库做好检查事项和检查标准的认领和公告。支队动态监测行政检查事项的实施情况,对于不合理或者重复事项,依法予以取消或向总队提出取消建议。 (四)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大队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明确监管对象及范围、监管内容和监管重点。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年度计划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年度专项检查。年度专项检查指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制定的针对性专项检查任务,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要加强年度专项检查对象精准性评估,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干扰其他企业。各大队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临时性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并经评估确需开展临时性专项检查的,应当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在事项系统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备案;临时性专项检查要与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并动态调整后续检查计划。 (五)提升“双随机”检查精准性。加强“双随机”监管对象库管理,主动对接相关行业部门,获取单位(场所)信息,将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和工业企业、高层建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作为“双随机”重点抽查对象。实施月度抽查时,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重点抽查对象占比不低于90%。应用大数据、AI等技术,完善重点抽查对象模型,通过与市场监管、人力社保、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数据比对分析,最大限度将消防安全风险突出的单位(场所)纳入重点抽查对象,切实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严格控制行政检查频次。加大力度实施“综合查一次”,开展行政检查坚持“联合、合并”原则,对同一单位开展检查应当多个检查事项一并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同时要根据属地政府统筹部署,加强部门间联合检查。除因个案检查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对其他监管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近两年实地检查未发现问题,信用评价为A级的监管对象,各大队可以建立“实地检查豁免名单”,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现场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 (七)提供涉企服务资源。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浙里办”或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告知“双随机”或专项检查对象相关检查计划和重点内容,提示做好自查等检查前准备工作。探索应用AI智能分析等技术,为企业提供智能问答、查前自检、隐患识别、整改指导、办事指引、培训学习等智能化消防服务。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可以根据单位(场所)类型,智能推送重点风险和检查要点,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消防救援机构对企业自查发现并落实整改,且已采取防范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隐患问题,先不予处罚,指导企业限期整改。对受处罚单位,落实“三书同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合规指导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同达),指导制订整改方案,防止“以罚代管”“罚后不管”或“天价整改”。建立“预约式”指导服务机制,企业通过“杭州消防”微信小程序提出“体检”需求,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响应,对入企指导时发现的问题帮助明确整改目标、提出整改建议、制定管控措施,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精准性的指导。钱塘大队对接属地政府,试点研发相关功能,为涉企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八)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所有行政检查应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平台实施。个案检查应当通过“触发式检查-线索录入”模块录入信息,生成检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说明线索情况。通过非现场检查、数据共享、远程核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和实地检查时间。利用物联感知设备获取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生命通道”等情况的,可以不再实地检查相关内容。通过数据共享,获得单位营业执照、消防审批手续、消防设施平面图、年度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的,一般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通过远程核查,可以确认监管对象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建筑平面布置情况的,一般不再进行实地检查。对于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单位上传的承诺书、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核查的,不再开展实地复查。 (九)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行政行为码”和行政执法证件,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用语,实行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及时告知企业检查结果,鼓励企业扫码评价。消防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一家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为原则,支队依法依规实施对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其余单位均由属地大队负责实施行政检查,坚决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异地执业,需要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协助检查的,应当向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由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检查。 (十)落实柔性执法措施。广泛运用教育指导、警示告知等柔性执法方式,将问题整改作为行政检查的落脚点。要全面转变执法理念,开展“说理式”执法,主动向执法对象讲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说明法律规定、整改要求,教会识别风险、消除隐患。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落实“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严格执行告诫承诺制。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准确适用裁量基准,对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经集体议案研究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审慎适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等行政手段;慎用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不予临时查封,坚决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支队成立由主官担任组长,分管法制、防火工作的副支队长担任副组长,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作战训练处、防火监督处、火调技术处、重点保卫处、新闻宣传处负责人为成员的涉企行政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大队党委要专题研究部署、定期分析研判,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质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沟通,统筹协调消防部门行政检查和基层应急消防管理站、(区域性)微型消防站日常巡查宣传、“消专委”督导、“平安暗访”等关系,努力做到既能有效履职、又不扰企扰民。要有效衔接“防消联勤”“六熟悉”和“双随机”检查、开业前检查等之间关系,力争同时上门、同步开展。要严格区分指导服务和行政检查,不得强制入企开展指导服务,不得以指导服务的形式强制申请人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时前置“预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要规范委托执法工作,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行政处罚事项,指导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夯实风险管控。要正确处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与加强火灾防控之间关系,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加强辖区消防安全风险的分析研判,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消除重点突出问题,对于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要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前哨”作用,织密火灾防控网格,强化问题发现、隐患排查能力培训,强化基层治理力量作用发挥,普及全民宣传教育培训,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要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做到既“无事不扰”,又“管住风险”,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四)确保责任落实。要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压实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支队将通过网上监测、案例发布、制发“三书一函”(执法报告书、执法建议书、执法督办书、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全面监督重复低效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未“亮码检查”,以及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等问题。支队对于各地好的做法及时形成制度成果,指导全市工作;对于工作不力被相关部门通报或企业群众反响强烈的,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萧山大队对接属地政府,试点建立涉企检查执法质效智能分析研判模型,为科学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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