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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监管的若干意见》的制定说明(解读文件) | ||||||||||||||||
时间:2021-08-30 17:1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律审查改为备案审查的通知》(杭府发〔2015〕31号)要求,现就《杭州市审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监管,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投资审计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独立实施审计和发表审计意见,认真履行投资审计的监督职责,加大投资审计力度。审计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项目以及相关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所占比重要有明显提高。价款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要突出重点,严格管理,减量增效防风险”以及《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等要求,我市投资审计将逐步调整单纯以造价核减为目标的传统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做法,做好审计监督职责,强化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使各部门各单位权责归位。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通过制定《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监管范围、部门职责,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预算监管机制。 二、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中旬完成《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撰写工作,于12月23日,征求意见稿由局领导批示,同意会签后发;于12月28日分别以书面形式和审计管理系统公告形式征求了市财政局和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11日,在市审计局门户网站(www.hzsj.gov.cn)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提请我局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论证。至截止日,除了市财政局有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外,我局未收到其它单位的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017年3月2日,《若干意见》提交我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并获通过。 三、拟规定的主要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若干意见》共四条。 (一)明确监管的范围(第一条)。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第一条第(一)和(二)项的规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第二条)。主要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和《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九条第(七)项。 (三)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第三条)。主要依据《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91号)第二条第(一)项。 (四)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第四条)。主要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第五条第(四)项。 (五)制定《若干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浙江省审计条例》 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5.《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若干意见》(浙审投〔2016〕54号) 6.《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 8.《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91号) 9.《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193号) 特此说明。 杭州市审计局 2017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