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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时间:2021-11-09 15:4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人防办〔2020〕27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人民防空行业(以下简称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署要求,按照“部门主导、共同治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努力营造诚信环境,加快推进杭州人防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二、适用范围 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三、职责分工 市人防主管部门成立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管理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不良行为认定后,在市人防办网站上公布,并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采集的信息,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报省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统一公布。“红名单”的认定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认定标准执行;“黑名单”认定标准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国人防〔2018〕117号的认定标准执行。 四、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良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活动中,违反人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查实认定并予以记录。 五、管理程序 (一)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程序 1.查证。市人防主管部门、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质量监督、事故调查、群众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和查证有疑似不良行为的市场责任主体、案由、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等信息。 2.认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认定标准认定。 3.告知。由不良行为信息认定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说明事实、认定依据,并告之其申辩的权力。责任主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力,认定书自行生效;责任主体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当采纳。 4.公布。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后,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防办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3-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5.备案。对确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6.移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到期后由公布部门移出。 (二)“红、黑名单”管理程序 市人防主管部门、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采集信息,报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上报省人防主管部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告知、备案、公布、移出。 六、结果应用 (一)激励措施 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人防行业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本系统、本行业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人防办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 在公布期限内列入人防行业失信惩戒名单的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3.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不得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4.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相关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平时除了对照标准做好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认定和“红、黑名单”信息上报外,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对参与人防行业建设和管理的市场责任主体要适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二)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监管职能,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信息查证、认定、公布、监管等工作。纪检部门对本级机关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新闻媒体宣传。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诚实守信典型,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总结推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观念,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的《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杭州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从业单位不良 行为记录审批表 3.杭州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从业人员不良 行为记录审批表 4.杭州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告知书 附件1 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 (六)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业务的; (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业务的; (八)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九)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勘察、设计等的; (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十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十二)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三)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 (十四)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十五)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十六)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十七)逾期不补报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的; (十八)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 (十九)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附件2 杭州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从业单位 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式样)
附件3 杭州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式样)
附件4 杭州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______: 经检查或投诉核查,你单位(个人)在人防行业从业中,存在以下不良行为: 1. 2. … 根据《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在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公布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异议,在收到本记录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意见,否则该记录告知书自行生效。 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签收入: 签收日期: 本记录告知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