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47/2019-2558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规划资源发〔2019〕66号 成文日期: 2019-12-26
发布单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3-2019-0002
关于《加强空间要素保障 助推“新制造业计划”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2-26 16:1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制造业空间要素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26日下发了《加强空间要素保障 助推“新制造业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印发实施,对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具体政策解释说明的通知》(内部文件),明确要求各牵头职能部门在2019年底前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全市“新制造业计划”大会上明确指出,土地是制造业发展的基础。要全面落实“三控”举措,努力满足制造业用地需求。同时,市委主要领导在我局上报的《关于本市工业用地现状调查的报告》上批示要求“守住工业用地300平方公里底线,并落实到年度计划和相关区、县(市)。”

二、政策依据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

3、《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

三、主要内容

1、建立存量工业用地严管制度。对全市用地性质为工业的280平方公里,由市规划资源局统一实施赋码管理,锁定坐标、逐宗编号,纳入“一张底图”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行规划严控,使用严管,确保不减少。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也要实行准出严管,因规划实施等原因确需调整或减少存量工业用地面积的,应按“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要求,补充存量缺口,首先在本行政区域内补划,若区域内无法落实补划的,也可以采取与市内其它区域协作的方式实现异地补划。

2、落实工业用地空间规划。优先利用各区、县(市)批而未供和低效利用土地支持工业发展,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编制,将20平方公里增量工业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同时预留一定面积的工业用地弹性空间。到2025年前,确保全市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公里。

3、建立新增工业用地保障机制。按照“存量缺口+新增量”的模式,框定未来几年我市新增工业用地总量,其中:存量缺口部分应在2022年前予以补足,新增量在2025年前完成供应。市规划资源局每年分解下达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增工业用地供应任务,明确新出让工业用地占年度出让土地的比例要求,并将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落实,对工业用地出让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区、县(市),暂缓其经营性用地出让。

4、降低用地成本。按照不高于长三角同类城市平均地价水平的要求,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建立项目质量与工业地价联动机制,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研究确定出让起价。各区、县(市)可通过采取“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缩短出让年期”等灵活的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杭年度缴纳税收5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自建人才租赁房,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建设职工租赁房,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或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可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的,鼓励实行规划预留。对暂时达不到供地标准的企业,鼓励先以租赁厂房的方式保障用地。对同类型、上下链企业,鼓励组团式供地,实行配套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5、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市政容量、交通容量、环境承载力、景观风貌等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宜高则高,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绿地率可在区域内统筹平衡。现状为工业用地,但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制造业企业,经属地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可按过渡性项目办理审批手续。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新建的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经属地区(县、市)政府批准同意,规划资源部门可按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办理分割转让手续,不结算土地出让金差价。

6、强化工业用地全流程闭合管理。对新供工业用地,实行“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分阶段权证管理,构建土地赋权与承诺兑现挂钩机制,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对供而未用的工业用地,在新受让企业落实履约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重新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开发投资总额未达25%以上的,签订转让合同后,可先行办理预告登记。对用而未尽的工业用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由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对原用地单位合理补偿后予以收回并重新供地,也可以经属地政府批准同意,并落实履约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由原用地单位直接转让给其他企业。

四、适用时间及范围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6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杭州市全市范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联系电话:85254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