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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认定和培育办法》政策解读 | ||||||||||||||
时间:2019-01-03 11:31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近日,市商务委印发了《杭州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认定和培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市商务委(市粮食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背景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已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载体,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平台和名片。合作区不仅使我国优势产业在海外形成集聚效应,也降低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与成本。对于东道国而言,这些合作区吸引了更多的中国企业前来投资建厂,不仅在增加就业、提高税收、扩大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力地推动了其工业化进程并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升级。 为做好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商务部、财政部制定了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我市的境外投资,从2007年的6345.1万美元,到2012年的7.21亿美元,到2017年的23.56亿美元,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境外投资的形式也从单打独斗向集群式发展,泰中罗勇工业园发展成熟,北美华富山工业园稳步推进,一大批境外园区正茁壮成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认定和培育办法》,用于我市境外园区的指导和服务。 二、制定依据 1.《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5]296号) 2.《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52号) 三、总体框架 《杭州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认定和培育办法》由总则、认定、培育、附则等四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总则规定了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定义、合作区的建设方式、合作区的六种类型、认定的含义,都根据了商务部、财政部以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表述加以概括。 二、认定规定了申请市级合作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共性条件综合了国家级、省级的要求,对每种类型园区的具体要求,则是根据国家级、省级的条件相应降低了标准。 三、培育规定了具体的培育办法,即对认定为市级合作区的,对其所在区县(市),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可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走出去专项中按因素法予以支持。期间,成长为省级或国家级合作区的,不再享受市级财政扶持,三年期满未能成长为省级及以上合作区的,不再支持。 四、附则规定了合作区的认定及培育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具体安排及《杭州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认定和培育办法》的执行时间。 四、具体条款 杭州市级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标准如下: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国家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省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市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国家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省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市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三)农业产业型园区:国家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省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市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200万美元以上;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国家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省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市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五)科技研发型园区:国家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省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市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300万美元以上; (六)专业性产业园区:省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3亿美元以上,市级要求基础设施投资2亿美元以上。 解读机关: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2018年12月20日 解读人:金焕国,联系电话:852577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