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04/2018-2595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商务外经〔2018〕354号 成文日期: 2018-12-18
发布单位: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21-2018-0001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认定和培育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20 11:4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转型升级,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认定和培育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辖区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服务于全市积极发展需要和“一带一路”建设。




                                                                                                                          杭州市商务委(杭州市粮食局)

2018年12月18日


杭州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认定和培育办法

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我市企业集聚发展的重要平台,是促进利用国外优势资源,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实践。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及省商务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合作区建设,做好合作区建设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二条  合作区建设按照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国际通行方式建设。如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合作区,须先在境内组建一家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合作区。

第三条  合作区应有利于我市农业、林业、渔业产品开发及加工、汽车制造、有色金属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等优势产业到境外集群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 合作区主要类型 :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以汽车制造、机械装配、有色金属加工、轻工、电子、建材、化工等为主导产业;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以矿产、油气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为主导产业;

(三)农业产业型园区:以农业、林业、药材、海洋渔业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产业;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产业;

(五)科技研发型园区:以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为主导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主导产业;

(六)专业性产业园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设的以特定产业为主、投资规模巨大、拥有较大占地面积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

第五条  合作区内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应遵循所在国当地法律法规。

第六条 合作区内中资企业接受所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培育资格进行的确认。

二、认定

第八条   申请市级合作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市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 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 合作区布局科学合理,应根据不同类型园区特点,选择在交通、物流、资源丰富、产业配套便利、市场潜力大、辐射范围广的区域进行建设;

(四) 合作区开发土地或办公场所可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启动区详细规划,并根据所在国规定获批,按照规划内容开始实施;

(五)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已有一定规模和入区企业(指在园区内投资注册并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六) 已成立专门的合作区管理机构,已制订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第九条 市级合作区认定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500亩;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3.已有3家以上开工建设的入区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300亩(不含资源区域面积);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3.已有3家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入区投资,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

(三)农业产业型园区

1.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2000亩(含种植、养殖区面积);

2.已完成园区基础设施投资200万美元以上,已规划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       

3.吸引相关产业企业3家以上,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500万美元;

3.区内实际经营的中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10家。

(五)科技研发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用于研发、设计、试验、试制、项目孵化路演等区域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已完成园区基础设施投资300万美元以上;

3.已有2家以上中资成分的科技研发型入区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万美元。

(六)大型专业型产业园区

1.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不低于800亩,且已开发面积不低于400亩;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设备、设施投资2亿美元以上;

3.已投产的不同工序和产品的厂房4栋以上。

三、培育

第十条 对认定为市级合作区的,对其所在区县(市),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可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走出去专项中按因素法予以支持。期间,成长为省级或国家级合作区的,不再享受市级财政扶持,三年期满未能成长为省级及以上合作区的,不再支持。

四、附则

第十一条 合作区认定及培育由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 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