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778/2018-2594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市管〔2018〕108号 成文日期: 2018-07-27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29-2018-0005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18-07-27 10:4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程序,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操作规程(试行)》?

首先,是为了加强对网络商品质量的监管。随着电子商务技术地不断发展,网络商品交易量越来越大,而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涉及的消费投诉,对假冒伪劣商品的举报等也日渐增加,因此有必要通过政府有形的手对网络商品质量进行监管。目前,对线下实体店的监管手段已较为完善,能处理各种风险和挑战,而对于网络商品质量的监管,各地都在探索中前进。其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实体店更易受到侵害,当出现消费侵权时,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监管的方式防患于未然,避免或减少消费者陷入消费纠纷。第三,是为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国务院2017年提出了打造放心消费的工作目标,作为消费的重要一环,网络消费环境的改善有助于整个消费环境的提升,因为有必要制定《操作规程》,细化通过抽检的方式加强放心消费在网购中监管。第四,是工作法治化的大势所趋。将政府工作特别是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近年来的大势所趋,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2017年9月以来的操作实践,在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避免或减少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予以保障。第五,是为了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人员操作。第六,是为了明确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同时,2016年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质量监测(杭州)中心落户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该中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组织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该项工作自2017年9月起已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每年投入资金900万元,为切实做好网络商品抽检工作,必须要有制度的保障。通过《操作规程》的制定与完善,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助推杭州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另外,虽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85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第61号令)、《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69号)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对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进行了规定,但其中的规定相对而言都比较原则性,本次我局制定《操作规程》是在充分实践后的经验总结,对程序的规范较为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二、 本《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

首先,该《操作规程》制定了总的抽查检验原则,即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之规定,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

其次,在具体适用上,分为四个类别,一是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即注册地在杭州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既包括通过杭州平台,也包括通过非杭州平台(如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二是通过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即在杭州平台上从事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其注册地可以在杭州以外。三是通过非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由浙江省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即在非杭州平台上经营的浙江省内商户。四是其他授权或委托的抽检商品。

三、网络商品质量抽检有哪些形式?

在抽检任务执行上,本《操作规程》规定网络商品抽检采取自行抽检与委托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一事一委托”原则委托下级局(如平台注册所在地的区一级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抽检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市局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并签订《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合同》,向其出具《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

首先,需指定抽检计划和抽检方案。抽检计划应当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日常监管执法情况,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行抽检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制定抽检工作计划,确定抽检范围和抽检重点。同时,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抽检方案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样品数量、买样人、用户名、承检机构、收货地址、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联系方式、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等。

在抽检方式上,本《操作规程》除规定日常例行抽检外,还规定了应急抽检,就相关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由四种情形:一是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反映严重商品质量问题的;二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严重商品质量问题的;三是突发商品安全事件的;四是其他需要开展应急抽检的。

四、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应遵循哪些原则?

本《操作规程》依照工商总局要求,参照细化了四个抽检原则。一是依法监管,逐步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健康有序发展,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有序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二是问题导向,重点抽检。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深入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科学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三是随机抽查,互动结合。坚持“以网管网”,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抽查监管。强化线上线下结合,同步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能。

四是源头追溯,社会共治。及时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强化源头追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促进经营者自律、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推进区域协作,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

五、样品如何抽取?

样品的抽取分为以下六个步骤进行:

首先是确定买样人(或抽样人),买样人可以是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或消费者等。

其次是规定了样品获取的方式,即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并依照一个批次对应一个编号的要求对样品统一编号。在样品购买时,对每个批次的样品购买应当采取屏幕录像软件等电子视频录像设备进行全过程录像记录,记录信息应当包括:(一)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自然人信息及网址)、商品信息及链接、经营信息(月销量、库存量)、网络交易过程信息;(二)订单详情:购买后的订单编号、价格等信息;(三)第三方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

再次明确了样品的收取方式,由承检机构负责样品的统一收货,收齐样品后在市局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拆包查验、封样。

又次规定了拆样要求,即拆包查验和封样应当由买样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共同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均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对每个批次的样品的拆包查验和封样应当采取摄像机、照相机、电子监控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录像记录,记录信息应当包括快递单面信息、标称商标、生产者信息、产品标准、规格型号等信息。对每个批次的样品购买、拆包查验和封样的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并应及时储存至执法系统(平台)或者专用存储器,确认专人加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又次是规定了封样要求,即拆包查验后,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应当在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样条上签名确认。检验用样品交承检机构检验,备份样品由市局统一保管。同时,应制作检验工作单,由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封样后共同填写《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并签字确认。

最后规定了抽检通知书的送达,明确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应在封样后及时制作《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与《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知时,应将网络商品经营者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的地址等作为抽检文书的通知地址。

六、样品的检验程序如何?

被抽取的样品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情况通知相对人,并根据相对人意见决定组织开展复检。

首选是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依照抽检实施方案对样品质量进行专业的检验和判定,并在《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合同》约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其次,规定了检验结果的送达。市局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抽检结果通知书》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针对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检验结果的,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应包括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信息、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网络链接、订单编号、第三方交易平台等信息。

再次,明确了异议复检程序。规定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公告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市局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报分管负责人审批是否复检,分管负责人批准复检的,并应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制作《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通知复检申请人和复检机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书面复检申请书,复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复检机构原则上不应与原检验机构相同,资质等级高于原承检机构的优先。

第四,明确了复检手续。即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在收到《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复检样品(原检验用样品或备份样品)重新签字确认并封样,交复检机构检验。

同时,复检申请人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或放弃复检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最后,规定了复检结果的通知。市局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七、对于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如何进行处理?

首先是公示抽检结果。市局应当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公示信息应当包括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样品名称、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公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其次是交属地有权部门进行查处。检验不合格的,市局依照“谁抽检,谁交办”及属地管辖的原则,交网络商品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局处理。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经营者,交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局处理,并抄送网监办。属于本市辖区内重大紧急情况的或领导交办的,可以交稽查支队或网监办处理。本《规程》第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依照浙江省工商局的要求交办。

八、抽检信息如何归集使用?

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商品质量的监管,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利用“智慧网监”平台,依照“反向建档、信息共享、信用联动、精准监管”的原则,建立企业及商品质量信用档案,实行智慧监管;运用“阳光检测”平台,实现任务计划、任务分配、下达,结果处理的平台运行;加强大数据对接,结合平台主动检测结果,加强分析和运用,提高抽检的针对性。

九、整个抽查检验的流程是怎样的?

详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图》

十、本《操作规程》是否有例外情形?

该《操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中需要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或鉴定的,不适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和本《规程》的规定。是为本《操作规程》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