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时间:2018-06-08 09:4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7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工商局)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下列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样检验(以下简称网络商品抽检): (一)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二)通过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 (三)通过非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由浙江省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四)其他授权或委托的抽检商品。 第三条 市局各有关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以下简称消保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抽检结果的公示及不合格抽检结果的交办。 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监办)负责查处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第三方平台经营的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负责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络商品抽检数据的协查。 稽查支队负责查处本市辖区内重大、有较大影响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负责指导区、县(市)局网络商品抽检不合格商品案件的办理。 第四条 网络商品抽检采取自行抽检与委托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市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一事一委托”原则委托下级局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第五条 网络商品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逐步规范,问题导向、重点抽检,随机抽查、互动结合,源头追溯、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局应当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日常监管执法情况,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行抽检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制定抽检工作计划,确定抽检范围和抽检重点。 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应急抽检: (一)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反映严重商品质量问题的; (二)其他政府部门通报严重商品质量问题的; (三)突发商品安全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开展应急抽检的。 第八条 抽检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市局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并签订《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合同》,向其出具《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 第九条 市局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样品数量、买样人、用户名、承检机构、收货地址、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联系方式、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等。 第三章 样品抽取 第十条 买样人可以是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或消费者等。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并依照一个批次对应一个编号的要求对样品统一编号。 第十二条 对每个批次的样品购买应当采取屏幕录像软件等电子视频录像设备进行全过程录像记录,记录信息应当包括: (一)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自然人信息及网址)、商品信息及链接、经营信息(月销量、库存量)、网络交易过程信息; (二)订单详情:购买后的订单编号、价格等信息; (三)第三方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负责样品的统一收货,收齐样品后在市局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拆包查验、封样。 第十四条 拆包查验和封样应当由买样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共同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均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五条 对每个批次的样品的拆包查验和封样应当采取摄像机、照相机、电子监控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录像记录,记录信息应当包括快递单面信息、标称商标、生产者信息、产品标准、规格型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 对每个批次的样品购买、拆包查验和封样的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并应及时储存至执法系统(平台)或者专用存储器,确认专人加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拆包查验后,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应当在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样条上签名确认。 检验用样品交承检机构检验,备份样品由市局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封样后共同填写《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市局应当在封样后及时制作《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与《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的地址等可以作为抽检文书的通知地址。 第四章 样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抽检实施方案对样品质量进行检验和判定,在《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合同》约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局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抽检结果通知书》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检验结果的,市局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应包括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信息、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网络链接、订单编号、第三方交易平台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公告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局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报分管负责人审批是否复检,分管负责人批准复检的,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制作《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通知复检申请人和复检机构。 审批材料应当包括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书面复检申请书,复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 复检机构原则上不应与原检验机构相同,资质等级高于原承检机构的优先。 第二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在收到《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复检样品(原检验用样品或备份样品)重新签字确认并封样,交复检机构检验。 第二十七条 复检申请人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或放弃复检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市局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五章 抽检结果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局应当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公示信息应当包括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样品名称、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公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第三十条 检验不合格的,市局依照“谁抽检,谁交办”及属地管辖的原则,交网络商品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局处理。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经营者,交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局处理,并抄送网监办。 属于本市辖区内重大紧急情况的或领导交办的,可以交稽查支队或网监办处理。 本《规程》第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依照浙江省工商局的要求交办。 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交办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可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线下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局可以利用“智慧网监”平台,依照“反向建档、信息共享、信用联动、精准监管”的原则,建立企业及商品质量信用档案,实行智慧监管;运用“阳光检测”平台,实现任务计划、任务分配、下达,结果处理的平台运行;加强大数据对接,结合平台主动检测结果,加强分析和运用,提高抽检的针对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实体店或者仓储地抽取样品的,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未规定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及《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中需要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或鉴定的,不适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和本《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