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98/2018-259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农畜〔2018〕30号 成文日期: 2018-03-12
发布单位: 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9-2018-0003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3-12 11:0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农业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杭州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农业局

2018年3月8日


杭州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生猪是指养殖、屠宰环节产生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

发生重大疫情时,需要对染疫生猪进行集中扑杀的无害化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应急处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全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采取“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险联动、部门监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主的工作机制。辖区未建无害化处理厂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跨区域处理。

第四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过程监管。

第二章 无害化处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生猪饲养、屠宰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建设病死生猪暂存点并负责病死生猪的暂存管理,如实记录病死生猪的数量、体长、交接、运输车辆等信息,留存交接过程图片或影像资料,积极配合无害化处理厂开展工作。

第七条  病死生猪收集、运输、处理交接时,生猪饲养、屠宰单位或个人、无害化处理厂、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保险承保机构,应仔细核验数量及规格,如实填写专用交接单,各方代表签字确认。跨区域交接、运输病死生猪的,还须填写死亡动物跨区域处理专用交接单。

设立病死生猪专业收集单位的区、县(市),可按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另行制订收集、运输、交接等工作规范。

第八条  病死生猪运输车辆要专车专用 ,加装车载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病死生猪交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和可追溯。

病死生猪运输车辆驶离暂存点前,应当对车辆外部和装卸场地进行清洗和消毒。病死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应当对车辆及相关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病死生猪运输车辆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病死生猪运输途中发生意外,由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现场防疫与处置。

第九条  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病死生猪的运输和集中处理工作。

无害化处理厂应具有与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规定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经批准设立。

第十条  无害化处理厂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病死生猪的交接、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的工业化处理工艺及相关规定,开展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做好病死生猪交接、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副产品去向等各环节的台帐记录,以实现可追溯。

相关台账记录和监控影像资料应保存不少于两年。

无害化处理厂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无害化处理厂应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理突发情况。无害化处理厂在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属地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科学处置。

第十三条  病死生猪实行跨区域处理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并会商无害化处理厂所在地政府后,确定无害化处理厂委托处理病死生猪。委托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抄告无害化处理厂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杭州市农业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跨区域委托无害化处理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病死生猪转运过程的监管,与无害化处理厂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病死生猪数量核对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的巡查,指导和督促生猪饲养、屠宰单位、个人和无害化处理厂做好病死生猪暂存、运输、处理、消毒、人员防护及台帐记录等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可由区、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