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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时间:2018-03-12 15:1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和意义 杭州市是省内重要生猪产地,由于养殖量和屠宰量大,病死猪和产品数量也大。且我市辖区内富春江、钱塘江和苕溪河均为重要饮用水源,做好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意义重大。 通过制定《杭州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达到以下目的:1.进一步明确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暂存、收集、运输、处理操作程序。2.对跨区域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进一步明确对委托方、无害化处理厂和辖区监管部门的要求。3.强化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全程监管。4.预防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动物产品食用安全。 (二)政策依据 1. 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3.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5.《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死亡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74号)。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 总则。2. 无害化处理程序与要求。3. 监督与管理。4. 附则。 (二)适用范围。杭州市辖区养殖、屠宰环节产生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 三、期限及有关术语 《工作方案》自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 病死生猪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农业局 解读人:田小明 联系电话:85259446 五、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