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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时间:2017-02-23 14:4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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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我局制定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3日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登记机关的,保留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自主申报规则,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对申请人申报的名称进行自动判别,并对自主申报通过的名称辅以人工核查,发现违反登记规则的不适宜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或不予登记。 第二章 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并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报。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不符民族、宗教习俗等内容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等;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六)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特定含义的数字汉字; (八)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七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遵循“同行业不重名”的原则,不得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八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九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企业名称近似: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组织形式不同的;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均不含行业表述,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一方含行业表述,另一方不含行业表述的;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似(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或字音不同但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 第十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申报不予通过: (一)申报信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与本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且无投资关系的; (三)字号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杭州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相同,且无投资关系的或未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字号含有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不具有其他含义的; (五)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放宽登记限制 第十一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因第八条第(二)、(三)项而被认定为名称相同,但取得原名称所属企业的全体股东(投资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的,允许申报。 第十二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因第九条第(四)项而被认定为名称近似,但全体股东(投资人)出具《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的,允许申报。 第十三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符合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条件,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杭州市著名商标、老字号不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的,全体股东(投资人)出具《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的,允许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经营策略自主决定和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将行政区划列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十五条 试验区内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2家以上,允许取冠企业集团名称。 第十六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申请变更名称的,不受一年时限的限制。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有效期一个月,逾期未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未完成登记注册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一个月。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登记机关的,按照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执行,发放名称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六个月。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不得在有效期内调整登记机关、投资人、注册资本、投资额等事项。如需变动,待失效后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依法进行监管,有权驳回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条自主申报通过的企业名称即时导入名称核查列表,名称核查人员发现有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 在登记注册过程中,注册审查(核准)员发现有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 申请人拒不更改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争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处理名称争议: (一)依据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时自愿承诺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制,组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名称争议评审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评审裁决、法院判决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企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决定、名称争议评审裁决或接到法院判决之日起10 日内,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企业逾期未申请或拒不变更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在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暂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注册号)替代该企业名称,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该企业名称在一年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企业名称不适宜的,可以向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投诉举报,要求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应及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参考式样) 企业名称使用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公司 (拟成立企业名称)由 (自然人股东姓名或法人股东名称)共同投资组建。现全体股东承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本公司自愿根据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变更企业名称,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