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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17-12-05 10:0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一、调整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调整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们及时征求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部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绝大多数单位和职工代表均表示同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调整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860元调整到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17元调整到18.4元,分别提高了8.06%和8.24%。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临安区因撤市建区,纳入市区一体化建设实行过渡期,是否执行上述标准由临安区人民政府决定。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等其它县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2015年10月30日印发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5〕144号)同时废止。 四、术语解释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王鸿辉。 联系方式:87211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