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3-2712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3〕32号 成文日期: 2023-04-04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3-001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
时间:2023-04-12 16:1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22年6月10日-6月21日,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2/6/10/art_1229063429_4042538.html)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浙大光华法学院、阿里巴巴、百度等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16条,已吸收采纳11条,未采纳5条。

《智能网联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反馈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浙大光华法学院

未来《办法》修订时可以考虑采用章节标题,使用“第一条;第二条”的表述结构。

未采纳

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段落式表述。

第一部分中的“(三)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总体思路,遵循从低风险等级道路到高风险等级道路、从简单类型测试到复杂类型测试、从低技术等级自动驾驶到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的原则”,建议修改为: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应当按照测试道路由低风险至高风险渐进,周遭交通环境由简单至复杂过渡的思路开展。

  测试与应用主体在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活动时,应当遵循安全可控、开放合作的原则。

  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城建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监督管理工作时,应用遵循鼓励创新、公开公平、保障安全、循序渐进、包容审慎的原则。

采纳

有关意见已在《管理办法》一(二)中体现。

第二部分第(一)点中的“(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具体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修改为:(联席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采纳


第二部分第(二)点中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测试与应用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建议修改为:(专家委员会)为联席工作小组及组成部门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并应联席工作小组的要求,就测试与应用主体的申请、测试与应用活动中的问题与争议,提供专家意见。

采纳

有关意见已在《管理办法》二(二)中体现。

第二部分第(三)点“由联席工作小组授权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监管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为:

  方案一:由依法遴选的第三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管理机构)在联席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全流程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方案二:由联席工作小组提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第三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测试与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采纳


第九部分中的“(七)测试与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及软硬件变更时,应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变更”,建议修改为:测试与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自动驾驶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变更。如确需软硬件变更时,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变更申请,由联席工作小组审查相关材料,允许变更后方可进行变更。

未采纳

该条款表述与国家三部委《管理规范》表述一致。

第十部分中的“(一)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建议修改为: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智能网联车辆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数据与网络安全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数据与网络安全风险、确保合规运营。

采纳


建议删除第十部分中“(二)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数据收集、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应用符合以下要求:(略)”。

采纳


第十一部分中的“(一)在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与应用驾驶人进行处理,或对低速无人车应用主体采取相应措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修改为:在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未采纳

国家三部委《管理规范》明确了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建议新增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草拟如下:

1.相关主管部门在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1)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2)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2.测试与应用主体完成数据与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及相关合规要求后,在测试与应用过程中发生数据安全事故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测试与应用主体在探索新技术、新模式过程中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组织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采纳

有关意见已整合体现在《管理办法》一(二)中。

2

阿里巴巴

第九部分中的“(七)测试与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及软硬件变更时,应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变更”,建议修改为:测试与应用过程中,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及软硬件变更且对测试与应用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变更。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进行报备。

未采纳

该条款表述与国家三部委《管理规范》表述一致。

第十部分的第(二)点,增加“5.涉及测绘活动的,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公司开展,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采纳

该章节内容已删除。

第十一部分的第(三)点中,“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建议修改为: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严重损毁的。

未采纳

该条款表述与国家三部委《管理规范》表述一致。

3

百度

第六部分的第(五)点中,建议删除“示范运营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运营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合作”。

采纳

该章节内容已删除。

建议细化无人测试要求,包括主驾无人、副驾有人、全车无人等各阶段的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相关内容要求。

采纳

该章节内容已删除。

建议增加鼓励各区、县(市)先行先试开展各类创新应用试点条款。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