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3-458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3-01-18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3-0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2-03 15:3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分工,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杭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2号)、《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引导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实现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等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鼓励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且服务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申报年度的服务营收同比增幅不低于15%的服务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当年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获得产品外观、发明等专利授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品牌全球推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对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25%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推广,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25%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品牌推广,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7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费。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建设

(五)鼓励企业布局集货仓和海外仓。对列入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列入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单个运营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进出口集货仓,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运营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集货仓年度跨境链路物流收入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运营企业,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

(六)鼓励孵化机构与各区、县(市)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合作推进跨境电商人才孵化项目,给予参加孵化项目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在杭高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给予参加合作的每家单位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举办国际化、专业化的跨境电商人才活动,给予活动举办方单个活动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生态建设

(七)鼓励企业开展融资。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出口信用、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创新型信贷产品,提高企业融资额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鼓励跨境电商海外网络建设。鼓励建立跨境电商海外网络站点,给予站点主体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九)鼓励线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监测点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获评省级产业园、省级出口知名品牌,以及对新开设园区、获评优秀园区、新扩展园区、设立品牌出海基地、建设统计监测点的,按照因素法分配方案,给予相关区、县(市)资金扶持。

六、其他事项

(十)本意见适用于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且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

(十一)本意见除“六、七、九”条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扶持政策外,其余扶持政策所涉资金均由市级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塘区、富阳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市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由市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75%。

(十二)本意见涉及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杭州自贸片区管委会)牵头另行制定。

(十三)本意见自2023年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18日,由市商务局(杭州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