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3-003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01-2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3-00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2-01 10:0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扶持、培育和引进总部企业,推动我市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发挥总部经济在促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市产业发展的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厚植创新活力之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文明之都的特色和优势,坚持高端化、数字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强总部经济政策支持、载体建设和高层次人才集聚,为我市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打造产业兴盛的新天堂提供重要支撑。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搭建形成一批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载体,总部企业集聚效应进一步显现。到2025年,总部企业数量新增100家以上,百亿级总部企业突破60家,千亿级总部企业突破10家。到2027年,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成为具有鲜明杭州特色的全国一流总部经济中心。

(二)发展原则。

1.坚持本地培育、外部引进。按照“留住总部、培育总部、引进总部”的要求,鼓励和引导我市现有总部企业做优做强、扎根杭州,培育本土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升级成为总部企业,积极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在我市落户发展。

2.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加大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资源协调力度,着力提升政策敏感度、精准性,不断优化总部经济发展软硬件环境,强化总部企业整合资源、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能力。

二、开展总部企业认定

(三)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在杭州并开展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在杭州市外拥有2家及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包括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电力、机场、房地产等行业企业,以及浙江省属、杭州市属和各区、县(市)属国有企业。

2.规模要求。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杭注册或迁入杭州的存量企业,上年度在杭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须超过10亿元(含);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杭注册或迁入杭州的增量企业,上年度在杭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须超过5亿元(含)。研发型总部、上市企业总部除外。

3.研发型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杭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在杭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

4.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且上市主体在杭的企业。

(四)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总部企业认定。

(五)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低到高评定“一星级”至“五星级”总部企业,并颁发标牌,授予星级总部企业称号。

三、落实支持政策

(六)星级培育奖励。对首次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的总部企业,予以梯度资金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七)租房购房补助。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认定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予以一定比例补助。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在我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实际成交金额予以一定比例补助。租房、购房补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八)创新发展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予以补助,补助比例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在现行规定基础上适当上浮。对总部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研发项目的,按规定予以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各类技术创新载体,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按规定予以补助。对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在我市开展课题、项目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建站补助、日常经费补助、科研补助等。支持总部企业设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补助。

(九)加强用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支持其申报列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对成功列入的,予以用地保障。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支持商业商务用地“带项目条件”出让,促进优质总部经济项目有效落地。

(十)强化人才支持。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对总部企业予以支持,根据总部企业的星级评定结果,分类给予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并按规定享受购房优先摇号、购房(租赁)补助、个税优惠等人才政策。结合人才共有产权房制度,加强总部企业人才住房保障。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选树一批“杭州市卓越贡献总部企业家”。总部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在满足入(转)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区、县(市)统筹协调落实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近入(转)学公办幼儿园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总部企业完成股改、上市、并购重组的,按规定予以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融资和债券融资。支持总部企业对接利用政府贷款、亚投行等政策性贷款,参与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合作。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十二)加强企业服务。建立市、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符合要求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获得相应小客车增量指标;为总部企业小客车错峰出行提供一定的便利化服务。

(十三)实施“招大引强”计划。聚焦全球经济、产业和前沿技术动态,加强总部项目策划,建立总部企业招商清单,实施项目首报首谈制和信息共享制。强化区、县(市)“一把手”招商作用,科学制定境内外招商计划。建立总部企业招商工作评价机制,对各区、县(市)总部企业项目策划生成、推进力度、招引成效等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科学运用到全市产业投资促进考核中。

(十四)实施“杭商回家”计划。梳理全市“走出去”发展总部企业清单,强化各区、县(市)政府安商稳商富商责任,实施动态服务管理,推动杭商总部企业回杭兴业。

(十五)支持国际交流。鼓励创新监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入境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我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工作居留类许可。开设总部企业出入境中管办证绿色通道,建立“一对一”专人联系服务机制,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完成制证。

(十六)加强载体建设。加大载体建设力度,进一步拓展总部经济承载空间,强化高端资源要素集聚功能,引导总部企业向高能级产业平台集聚。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城东智造大走廊、钱江新城(二期)、钱江世纪城等核心区块,规划建设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平台(总部社区)。

四、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区、县(市)要设立相应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地总部企业招引培育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八)建立“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区县为主”的工作体系。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统筹指导和行业管理,加强市区联动。各区、县(市)负责研究、制定、细化本辖区总部经济的发展目标和推进举措,并及时将本辖区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总部经济发展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加强跟踪监测。建立总部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跟踪监测总部企业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

(二十)加强财政保障。本意见支持政策第(六)项,由市级和各区、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支持政策第(七)项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在次年予以各区、县(市)实际支出不超过20%的补助;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在牵头部门现有的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安排市本级承担的政策资金。

(二十一)定期评估通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发布总部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总部经济政策执行绩效评估,通报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情况。

(二十二)加强监督核查。总部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区、县(市)应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定期通过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开展检查、审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星级总部企业称号。被取消称号的企业,自称号被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纳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本意见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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