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3-000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05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3-0001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10 13:4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精神,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 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杭州实际,对我市居家医疗服务相关内容提出补充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1.对“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内涵进行完善;

2.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删除家庭病床巡诊费、出诊项目;

3.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二)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1.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2.明确非建床患者上门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内涵按照浙医保发〔2022〕45号文件要求执行,价格暂按《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杭价服〔2014〕114号)80元/次的标准执行,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后再按要求统一调整完善。

(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的价格标准为100元/次·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适用对象

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医保支付政策适用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项目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一)本通知中老年人系指60周岁及以上人群。

(二)本通知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系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删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70000100出诊项目。

(三)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现行项目内涵重复的不得同时收取。

(四)统一全市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将上门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未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费用报销。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曾芬芳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8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