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04/2022-2660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商务〔2022〕51号 成文日期: 2022-04-06
发布单位: 杭州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21—2022—0001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10 15:5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促进杭州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知晓、理解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杭州市会展业积极发挥城市地位优势、产业优势和营商环境优势,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智慧化、生态化方向,助力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会展之都、赛事之城建设,会展经济规模和综合效益显著增长。

2017年12月1日生效的《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整合部门会展项目预算资金,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2018年12月27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联合制定的《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财行〔2018〕6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到期。

随着我市会展业的发展,会议、展览、活动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进一步修改完善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有利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本土会展品牌项目。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22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上行条款。第二条明确了扶持资金的定义。第三条明确了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第四条明确了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明确了扶持对象。第六条明确了国际会议扶持标准。第七条明确了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举办的会议扶持标准。第八条明确了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的扶持标准。第九条明确了国际化展览项目的扶持标准。第十条明确了培育扶持期。第十一条明确了“一事一议”项目。第十二至十四条明确了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引进或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的扶持标准。第十五至十六条明确了申请和拨付流程。第十七条明确了同一会展项目举办单位超过一家的申请单位如何确定。第十八至二十二条明确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内容。

三、主要条款

(一)国际会议的扶持(第六条)。

应满足的条件:1.参会人数100人以上;2.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五个国家或地区;3.注册国际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20%的国际会议。

扶持标准:给予每位注册参会国际代表每天100元(人民币,下同)的扶持。每届不超过100万元。

(二)社会组织、企业、机构举办会议的扶持(第七条)。

应满足的条件:1.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者中央直属企业,或者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民营经济前百强企业(上年度排名),三者满足一条即可;2.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3.实际会期3个半天或在杭住宿1天以上的会议。

上年度排名:世界500强企业排名参照上年度《财富》杂志、《福布斯》、《商业周刊》和《金融时报》评选结果,国内民营经济前百强企业参照上年度全国工商联评选结果。

扶持标准: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10万元的扶持。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的,人数每增加10%,扶持标准相应增加10%,每届不超过50万元。

(三)展览项目的扶持(第八条)。

应满足的条件: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符合本市会展产业指导目录、展期不少于三天、室内展览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

主要变化:新增了消费类展览项目。删除了《管理办法》中“外地企业来杭举办的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品牌展览项目或4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要求。

扶持标准: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4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扶持;超过80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四)国际化展览项目的扶持(第九条)。

应满足的条件:境外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或地区、国际展位(面积)20%以上的国际化展览项目。

扶持标准:在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总金额不超过110万元。

(五)培育扶持期(第十条)。

主要变化:考虑到推进市场化运作,采用统一退坡机制。将《管理办法》中“每个展览项目扶持不超过三年(届),第二年(届)至第三年(届)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扶持金额的100%、80%给予扶持”,修订为“每个展览项目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扶持培育期不超过三年(届),对于第二年(届)至第三年(届)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标准的75%、50%给予扶持”。

(六)纳入国际协会统计、引进或获得国际协会认证项目的扶持(第十二至十四条)。

扶持标准:在本市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本市举办,一次性给予15万元扶持。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七)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申请。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于项目举办前30天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市商务局备案;在项目举办前15天提出正式申请;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提交申请扶持资金相关书面材料。同一主体在一年中多次举办同一题材会展项目,只能就其中一项会展活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同期举办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其中包含展览、会议(论坛)和活动内容的,原则上只能就其中一项内容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佐证材料;9月份以后可在翌年提出申请。

2.部门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3.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

4.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资金分配函,会同市商务局正式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四、解读机关:杭州市商务局

解读人:方东波、刘  玮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257633、05718525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