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5744444/2022-2655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退役军人局发〔2022〕20号 成文日期: 2022-02-28
发布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62-2022-0001
《杭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时间:2022-03-02 18:36 来源: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浏览次数:

12月17日通过公文系统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杭州警备区及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采纳8条,不予采纳1条。于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27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具体地址为: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1/12/17/art_1229063429_4222303.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序号

部门

意见反馈

采纳情况

1

市教育局

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表述,修改为“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已采纳

2

市人社局

建议将第四条中“职业技能培训由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表述,修改为“职业技能培训由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技工学校承担。”

已采纳

3

市财政局

建议将第十条中“其中实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50%”表述,修改为“其中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50%”。

已采纳

建议将第十一条中“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表述,修改为“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采纳

建议将第十三条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表述,修改为“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

已采纳

建议将第十六条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监督评价”表述,修改为“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督评价”

已采纳

建议将第十八条中“教育培训经费除国家财政资助的办学类型外,由各区、县(市)统筹安排解决”表述,修改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除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外,由各区、县(市)统筹安排解决”。

已采纳

建议将第十九条中“培训期间按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在校时间给予生活费补助”表述,修改为“培训期间按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已采纳

4

杭州警备区

无意见。


5

各区、县(市)

建议将第十九条中“职业技能培训的承训机构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采购相关规定产生。”表述,修改为“职业技能培训的承训机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申报签约的方式纳入,并统一编制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供全市各区、县(市)选择”。

未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