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2-2698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预执〔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2-2022-0002
关于《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30 12:1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预执〔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15年,为贯彻落实《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文件精神,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经市政府同意,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件”),对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范围、主要原则、部门职责、招标组织实施以及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76号),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杭财预执〔2018〕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

2019年,经市政府同意,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对单位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统一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统一指标数据来源。

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款管理制度。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已7年,市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对117号文件和27号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提供统一依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

4.《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1.公款竞争性存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同类银行:按照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的上浮上限一致的银行,目前工、农、中、建行为一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为一类,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一类。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8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审委员会组建、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一)适用的资金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金范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二)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与117号文件相比,《办法》从闲置资金量、资金闲置时间和原账户转存方面做了修订。

(三)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业务,《办法》第十条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代理费用的范围作了规定,即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特别强调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四)关于现金流量预测。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五)关于竞争性存放招标平台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参照7号文件相关规定,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广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的通知》(浙财函〔2021〕224号)要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六)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及“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关于定期存款期限

根据76号文件规定,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参照7号文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八)关于银行类型和准入条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7号文件“银行参与投标应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等规定,同时考虑当前浙江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已改制为商业银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九)关于评审委员会、评分指标和中标银行数量

根据76号“(一)竞争性方式。……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规定,参照7号文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

由于48号文件已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招标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做出规定,因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48号文件规定“5000万(含)以上的公款存放招标, 原则上单个投标银行中标金额不得超过30%”,因此在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方面,《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

(十)关于招标有效期和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规定

参照7号文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据此规定,如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期内新增闲置资金的分配方案,则招标有效期内可根据分配方案对新增闲置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既避免了单位反复招标,也确保单位闲置资金应存尽存。但是,按照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原则,新增闲置资金规模不宜过大,并应在分配方案中明确金额。该规定也符合财政部“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的规定。在此有效期内,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可按照规定通过集体决策决定是否续存,续存利率不得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十一)关于间歇期资金存放的规定

由于开展竞争性存放招标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暂时闲置的资金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影响资金收益,因此参考7号文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开户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十二)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

《办法》在117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对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部门职责进行修订,要求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银行经营状况指标、经济贡献度指标、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等数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十三)关于账户招标相关规定

由于117号文件对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和定期存款招投标均作了规定,为保持政策衔接,参照16号文件,《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账户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及行政单位、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三)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十四)其他

《办法》所称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参照7号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有保值增值需求,允许采取购买理财产品、债券等多种投资方式的(如慈善组织等),从其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徐菁

联系电话:0571-895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