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2-2698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预执〔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2-2022-0002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情况
时间:2022-12-30 12:07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21年11月,市财政局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杭州财政网公开(具体地址: http://czj.hangzhou.gov.cn/art/2021/11/23/art_1229262656_3971120.html)征求意见,并以公文交换形式征求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各区县(市)财政局意见。截至征求意见期结束,共收到15家单位反馈函,其中4家单位无意见,另11家单位反馈35条意见,经认真研究,采纳意见3条,部分采纳意见7条,不采纳意见25条,对于不采纳意见已向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说明。2022年11月,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并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再次征求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11家相关部门意见,共涉及5家市级预算单位,2家银行监管部门,3家商业银行,1个区县财政,其中9家单位反馈无意见,2家单位反馈5条意见,经认真研究,采纳意见2条,不采纳意见3条。两次征求意见情况分别如下:

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表


序号

单位

征求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说明

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建议第十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增加“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部分采纳

考虑到《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9〕48号)已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招标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做出规定,本办法第十七条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修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2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建议第十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增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部分采纳

考虑到《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9〕48号)已对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做出了“5000万(含)以上的公款存放招标, 原则上单个投标银行中标金额不得超过30%”的规定,本办法第十八条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修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

3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十五条中“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议修改为“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十五条“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4

杭州市审计局

第十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部分,建议增加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的具体规定,特别应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首要任务对“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做出统一规定。

部分采纳

考虑到《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9〕48号)已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招标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做出规定,本办法第十七条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修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5

杭州市审计局

第十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建议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增加“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具体规定。

部分采纳

考虑到《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9〕48号)已对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做出了“5000万(含)以上的公款存放招标, 原则上单个投标银行中标金额不得超过30%”的规定,本办法第十八条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修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

6

杭州市审计局

建议删除第三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公开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制定具体的银行账户招投标实施办法。……”,该条是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约束的内容,不属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约束的内容。

不采纳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5〕117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和定期存款招投标均作了规定,为保持政策衔接,本办法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第十三条、二十条对账户做了规范。

7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八条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建议调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省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8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条中“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建议“审查投标人资格”去掉,该职责建议由评标委员会承担。“发布中标结果”建议修改为:“发布结果公告”。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9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发布中标结果”建议修改为:“发布结果公告”。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十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10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中“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目前实操中选择的是“浙江省本级公款存放专家库+杭州市本级公款存放专家库”。

采纳


11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中“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建议调整为:“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采纳


12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中“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建议调整为:“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其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采纳


13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四条 账户项目招标,“不具备招投标能力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建议调整为:“不具备招投标能力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与第八条行文一致。

部分采纳

为与前文保持一致,删除“不具备招投标能力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内容,明确账户招标“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14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

建议明确定期存款包含大额存单。大额存单有定期存款功能,且到期支取利率和提前支取利率高于定期存款。

不采纳

因《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中未提及大额存单相关内容,故在本办法中也不做明确。

15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

建议明确可在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开户行中存放期限较长但不超过账户有效期的定期存款。这样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资金测算情况合理安排定期存款,在确保资金流动性情况下,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不采纳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十四条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16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

竞争性存放暂行办法规定账户管理协议有效期最长为10年,目前部分单位账户管理协议超过5年但仍在管理有效期内。因此建议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修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在账户管理有效期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六条可不采取竞争性方式第三款“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17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

目前有账户综合收益高于七天通知存款的情况,因此建议第二十五条“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开户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修改为“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资金可在原存款开户银行暂时存放,利率不得低于七天通知存款。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二十五条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18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建议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代理费用及专家评审费,可由招标方承担,也可由中标存款服务方承担;收取方式及标准应在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19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建议对代理费用及专家评审费的收费标准予以指导,如价格区间等。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20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有保值增值需求资金的存款期间建议进一步细化,出台具体指导意见。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21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中“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的时间”,建议可适当压缩,以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2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中“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建议增加“间歇期”定义,并明确间歇期的最长期限标准。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二十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

23

杭州市教育局

建议在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是否同时适用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比如定期存款有招标年限等规定,活期存款是否同样适用等问题。

不采纳

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本办法对定期存款年限作出了规定,对活期存款年限不做具体规定。

24

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建议这两款中的“5年”缩短为“3年”。当前各银行金融服务和产品迭代更新速度加快,如缩短为3年可以让更多银行有参与服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机会。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规定开户……(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25

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目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指标权重和评分办法统一按照《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9﹞48号)执行,从指标权重设置来看,与第十七条提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的导向存在一定出入,建议修订配套《实施细则》。主要如下:1.建议提高经营状况状况分值权重。目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状况指标分值权重经为9%,相对偏低,对公款存放带来一定安全隐患,建议提高经营状况指标权重到30%-40%;2.建议提高各单位指标评分设置的自主性。目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是统一指标和评分方法,分值权重高达85%,只有15%分值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设置,中标银行偏集中。建议参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评分模式,只明确评分指标最低分值权重和必要指标细项,对指标细项的具体分值权重和评分方法,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金融服务需求自行设置。

不采纳

不属于对本办法的意见。

26

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

建议第十七条增加“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人民银行综合评价可作为银行参与招标的准入条件,并不适合行政性事业单位在竞争性存放时运用赋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和《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5〕117号)均将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

不采纳

不属于对本办法的意见。

27

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

建议第十七条明确评分指标中“银行经营状况”、“地方经济贡献”等指标的分值权重设置参照《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9〕48号)。如未明确以上权重占比,存在单位在评分权重随意设置可能性。

部分采纳

考虑到《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9〕48号)已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招标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做出规定,本办法第十七条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修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28

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

建议第十八条明确中标银行数量设置参照《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9〕48号),对单家银行中标存款金额明确控制标准。

部分采纳

考虑到《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19〕48号)已对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做出了“5000万(含)以上的公款存放招标, 原则上单个投标银行中标金额不得超过30%”的规定,本办法第十八条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修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

29

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

第三十四条中对可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第二种情形:“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建议对资金量较小的定义予以明确,如可明确资金量为500万以下的上述账户,避免实际执行中产生争议。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第二十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

30

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

第三十四条建议增加“流标2次及以上的存款招标项目”做为可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情形之一,以使该现象发生时减少招投标资源的浪费。

不采纳

无政策依据。

31

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

建议第六条第三款调整为“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资金体量不大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目前预算单位账户集中在一两家银行,如不对资金体量加以控制,大量资金沉淀在少数银行,存在资金集中性风险及廉政风险,同时单位也可通过账户滚动招标规避公款存放受本办法约束。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规定开户……(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32

杭州银行

建议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修改为““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二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本办法公款竞争性存放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33

杭州银行

建议增加“账户招标有效期不超过10年”。

不采纳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均未对账户招标年限进行规定。

34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第一段建议根据浙财预执﹝2021﹞7号文件,修改为“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5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第二段建议根据浙财预执﹝2021﹞7号文件,修改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不采纳

该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无意见



37

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无意见



38

杭州市妇女联合会

无意见



39

杭州市统计局

无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情况表


序号

单位

征求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说明

1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鉴于当前浙江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已改制为商业银行,建议删除第十五条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述。

采纳


2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建议第二十六条中“(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修改为“(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采纳


3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建议第六条(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修改为“(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符合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约定”。

不采纳

已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人行建议增加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符合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约定”,考虑到省厅文件未做出该规定,如采纳该条款存在政策风险。我局认为该条款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为妥。

4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建议第二十条中“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修改为“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符合续存时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约定”。

不采纳

已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人行建议增加“且续存利率符合续存时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约定”,考虑到省厅文件未做出该规定,如采纳该条款存在政策风险。我局认为该条款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二十相关规定执行为妥。

5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建议第十五条中“(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修改为“(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不得为C级或D级,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附件1《招标公告》“五、投标人资格要求”做同样修改

不采纳

已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人民银行综合评价共分为A、B、C、D四级,人行提出的“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不得为C级或D级”与我局文件中“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实质一样,因此我局认为该条款仍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十五条“(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规定执行。

6

杭州市审计局

无意见



7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无意见



8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

无意见



9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意见



10

杭州市教育局

无意见



11

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无意见



12

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

无意见



13

杭州银行

无意见



14

区县财政局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