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1-2633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21〕69号 成文日期: 2021-09-17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0-2021-0005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22 16:01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调整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调整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们及时征求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意见,均表示同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调整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2010元调整到22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18.4元调整到22元。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新的标准调整时止。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等县(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我市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执行浙江省公布的第一档,且按第一档执行也是当前我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重要举措之一。

同时,2017年11月22日印发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7〕161号)予以废止。

四、术语解释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解读人:王鸿辉    联系电话:0571-87211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