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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金减免标准的通知 | ||||||||||||||||
时间:2021-07-12 15:48 来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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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及《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有关规定,按照解困优先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金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含有退休人员、残疾人员、烈士遗属、见义勇为家庭成员的家庭(该范围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中优先保障的群体确定),因收入调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确无其他住房的,过渡期满后,允许其参照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两倍缴纳租金,并随该标准调整而调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5日起施行,此前标准仍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缴纳。 本通知施行后,《关于给予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金减免的通知》(杭房局〔2016〕264号)废止。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