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60/2021-2615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科计〔2016〕218号 成文日期: 2021-06-15
发布单位: 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5-2021-0002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时间:2021-06-17 10:1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在杭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网址:http://kj.hangzhou.gov.cn/art/2020/10/30/art_1229323591_3709140.html)  

意见汇总如下: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市国资委

无意见

市金融办

无意见

市财政局

1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相比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更关注企业的前期和早期故征求意见中对初创期科技企业认定条款中对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放宽建议再斟酌。

2天使引导基金有关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投资范围、被投企业条件应进一步体现天使投资的特点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所差异。

3、市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时间过长,建议修改为原则上不超过 7年 。

4、“被投企业为初创期科技企业的,亦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在杭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额”与前面“投资杭州市注册 的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倍”的要不匹配,实质上降低了投资杭州初创期企业的要求,建议删除 “被投企业为初创期科技企业的,亦可按实际投资额的 2倍计算在杭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额”。

5、“杭州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累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该 天使投资合作子基金规模的40%”建议修改为“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累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天使投资合作子基金规模的40%,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第一条意见未予采纳,具体原因如下:

 ⑴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等产业创新发展,对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放宽政策是根据该类企业的特点予以制定。

 ⑵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投资机构普遍反映办法(修订)中对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过紧,建议进一步松绑。

 ⑶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是市科技局重点培育对象,天使引导基金政策应对该支持方向予以一定倾斜。

 ⑷办法(修订)中对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比创投引导基金中的初创期企业有较大程度收窄。

2、第二条意见予以采纳。将第二点中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杭州科技型企业的高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修改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杭州中小科技企业

3、第三条意见予以采纳。将办法中市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改为市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对于主要投资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子基金,参股期限可延长至10

4、第四条意见不予采纳,具体原因如下:

 ⑴该政策原来就有,本次在办法中进行修订只是政策的延续。《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218号)出台时未明确返投计算口径,后于201911月《关于同意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计算口径相关问题的批复》(杭蒲投办〔20197号)中予以明确市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将投资企业由异地引入杭州注册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杭州及杭州初创企业投资额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947号)中亦有加倍计算的条款,即投资属于杭州市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由异地迁入杭州,经受托管理机构认定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杭州投资额。

鼓励合作基金将外地优秀的初创企业引入杭州。引入市外企业,合作基金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与努力,异地引入予以加倍计算返投额的政策可以增加合作基金引入企业的动力,有利于吸引市外优秀初创企业落户杭州。

5、第五条意见予以采纳。将办法杭州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累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天使投资合作子基金规模的40%”修改为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累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天使投资合作子基金规模的40%,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财政局法规处

1、《办法》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上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等文件精神。

2、《办法》第二大点第(二)点的第6点中“天使投资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因天使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可能是有限合伙企业等,建议将“主要股东”修改为“主要出资人”。

3、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建议《办法》第四大点第(五)点中“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管理机构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对市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修改为“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管理机构选择1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对市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

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建议删除《办法》第七大点第(二)点。

1、第一条不需修改。

2、第二条予以采纳。将《办法》第二大点第(二)点的第6点中“天使投资机构及其主要股东……”修改为“天使投资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

3、第三条予以采纳。将第四大点第(五)点中“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管理机构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对市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修改为“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管理机构选择1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对市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

4、第四点予以采纳。删除第七大点第(二)点“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浙江浙大友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返投要求完成起来有难度,建议投资杭州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降到1.5倍,或者仅要求投资杭州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部分采纳,已对返投要求进行适当放宽,删除了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5”的要求,并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定义进行放宽。

杭州天使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第一条第(二)点中对出初创企业的界定建议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已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第六点第(六)条中关于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建议修改为:市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合作子基金规模的50%。

3、第六点第(六)条中“杭州市、区两级政策性引导基金累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天使投资合作子基金规模的40%。建议删除

4、第六点第(七)条中的返投比例建议修改为:投资杭州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倍;投资杭州市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倍。

1、1点部分采纳,对初创企业的界定做适当放宽,调整为“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已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23点未予采纳。市引导基金意在引导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宜过高。

3、4点未予采纳。引导基金要发挥引导与撬动作用,返投比例设置一般要高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浙江海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政府加大对引导基金的投资。2019523日,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从原先的10亿元增加到30亿元,即便如此,基金规模还是小于国内同类城市。例如,截止20198月,上海科创投管理与参股基金规模达696亿元;20201月,苏州新设立的20亿元规模的天使母基金和100亿元规模的政府引导基金。建议杭州市财政适度加大杠杆,吸引各类多元化资本聚集设立创业引导基金。

2鼓励国有资本加大对人才企业的投资。目前,杭州市人才企业的投资主力军还是以民营资本力量为主,国有资本主导投资力量落后于深圳。 2017年,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3家市属国企发起成立深圳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基金规模80亿元,主要投向符合深圳市、区政府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人才创新创业的企业,以政策性引导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服务深圳人才发展战略。建议杭州市通过设立市场化母基金、市场化跟投基金等方式,带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人才企业。

3适当延长引导基金存续期限,完善考核方式。《杭州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投初创的资金为引导资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同时要求子基金5年内归还引导基金,这与产业生命周期相左,引导基金应适当放宽参股基金运作时限,更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投身到创业投资这个行业来。引导基金应重点引导支持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适当完善子基金的考核方式:即基金投资项目与基金设立时确定的产业目标的契合度和被投企业成长性,鼓励正向激励。

4、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引导基金运行业绩评价与管理公司综合考评,统一管理机构在业绩评价、综合考评通过后,按年收取市引导基金管理费。提取管理费比例与同期业绩评价、综合考评结果挂钩。其中,年度业绩评价、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次的,提取管理费为考评年度末市引导基金实到资金总额的0.6%(建议为0.8%);年度业绩评价、综合考评加过确定合格等次的,提取比例0.5%(建议0.6%)。

1、第12条与办法内容相关性不大。

2、第3条未予采纳。办法中,市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对于主要投资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子基金,参股期限可延长至10年。引导基金并未要求5年内退出,只规定了阶段参股期限。

3、第4条未予采纳。办法中对于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已经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