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60/2021-2615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科资〔2021〕3号 成文日期: 2021-06-15
发布单位: 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5-2021-0002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6-16 15:1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服务业,助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现将《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1615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服务业,助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引导基金的设立

(一)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是由杭州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杭州初创期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的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杭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做大做强。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是指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经营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主要条件是: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原则上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3.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已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市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天使投资合作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等引导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杭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支持对象

(一)市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国内外从事天使投资、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

(二)市引导基金择优支持在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项目资源丰富、业内已有较好口碑(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天使投资机构及投资管理团队。申请市引导基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机构依法注册登记,并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备案。

2.机构实缴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机构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内部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3.机构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方向);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机构前期投资业绩较好。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科技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退出收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投资后被投企业又获得两轮及以上外部投资机构的投资,且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增值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30%。

5.机构熟悉杭州创业投资环境,已有一批杭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储备;熟悉基金管理制度。

6.机构社会信用良好。天使投资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行业自律组织列为异常机构,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三、资金来源

(一)市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在国家、省下拨科技专项资金和市本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市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社会和个人捐赠资金。

四、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的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负责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和市引导基金资金统筹。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主要负责重大事项协调决策、合作合资方案审批、运行日常监管、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根据市引导基金建设发展沿革,确定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市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市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三)管理机构全资子公司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引导基金实际出资主体,代表市引导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管理机构全资子公司杭州高科技华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市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活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对拟与市引导基金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入伙(股)谈判、推进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签署、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

2.按照市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组对拟与市引导基金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及基金方案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细则由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经管理机构审定、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3.受托管理机构向管理机构上报论证评审结果,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决策。经管委会办公室决策同意批复后,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办理签约合作协议、制定市引导基金出资计划等;

4.监督检查子基金投资企业、项目的情况,定期向管理机构、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5.协同管理机构接受市引导基金年度绩效评价,配合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对其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的检查。

(五)为保证市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管理机构选择1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市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市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等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按季向管理机构出具监管报告。

(六)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引导基金运行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在绩效评价通过后按年收取市引导基金管理费,提取管理费比例与同期绩效评价挂钩。年度绩效评价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提取管理费为考评年度末市引导基金实到资金总额的0.6%;年度绩效评价确定为合格等次的,提取比例为0.5%。

市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七)管理费主要用于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合作单位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日常运营等的业务支出与劳务支出。

为保障受托管理机构日常运作,管理费从市引导基金专户中分期提取,年初进行预提,以年初市引导基金资金额为基数按上年度管理费提取比例的50%提取,其余部分在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提取。

五、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市引导基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设立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市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对于主要投资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子基金,参股期限可延长至10年。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时,可以申请市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拟合作天使投资机构及基金方案进行评审。市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可由投资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以及科技、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四)经评审通过的天使投资机构,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存在问题的天使投资机构,市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天使投资机构,由管理机构报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同意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原则上应在批准后12个月内与市引导基金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已有合作且回款正常、业绩较好及合约到期的投资机构,再次申请合作的,市引导基金可优先予以支持。
  (六)子基金最低规模为5000万元,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市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市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累计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40%,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原则上应投向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投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2.投资于杭州市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其中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被投资企业由异地迁入杭州的,经受托管理机构认定后,可按实际投资额2倍计算杭州投资额。认定标准由受托管理机构制定。

3.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公司制法人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4.对单个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5.不得投资于其他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机构),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专项投资于创业公司的企业除外。

6.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委托贷款、金融衍生品、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7.管委会办公室对投资企业及投资额计算口径另有规定的,按管委会办公室规定执行。
  (八)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投资业务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有权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九)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1.自市引导基金首次出资1年内未投资杭州初创期科技企业的;

2.对外投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3.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市引导基金有权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为体现市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市引导基金出资中,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出资。

1.市引导基金让利性出资部分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他出资人(不包括市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出资人在自市引导基金首次投入后5年内(含5年)购买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5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市引导基金出资后的第6年起按照转让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如子基金出现亏损,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复,市引导基金让利性出资部分可对该子基金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该子基金中杭州的被投资企业实际亏损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市引导基金让利性出资额。

2.市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承担亏损。如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十一)项执行。

(十一)子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市引导基金要求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以转让、减资或清算等方式协议退出。

(十二)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市引导基金已全额收回出资本金及相应利息,且市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6%的,市引导基金可以绩效奖励的形式将同股同权出资中超过6%(年化)部分的20%的收益让渡给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

(十三)子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如需另行制定合作方案的,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

六、绩效管理

(一)建立市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高市引导基金风险容忍度,具体考核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市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1720日起实施,有效期2024年7月20日。原《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2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子基金,可选择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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