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1-2599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1〕19号 成文日期: 2021-03-27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1-0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投资)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29 09:5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采购(投资)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政府采购(投资)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实施方案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投资)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政府采购(投资)试点项目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试点项目建成后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到2022年,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投资)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三、试点范围、项目和期限

(一)试点范围。杭州市域内政府采购(投资)的在建和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试点项目由市本级和区、县(市)共同确定,其中市本级试点项目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投集团、市钱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运河集团等7个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实施,13个区、县(市)和杭州钱塘新区试点项目由各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确定。

(二)试点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公租房及人才房等在建和新建政府采购(投资)工程。鼓励有关单位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在建和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在建试点项目必须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新建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试点项目规模较大的,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四、工作内容

(一)编制需求标准。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杭州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投资)的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作为全市试点项目的可研编制、设计、工程招投标、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的重要依据。《需求标准》成熟一批、发布一批,并同步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确定试点项目。市本级试点项目由7个投资主体各报送2个(新建和在建项目各1个);区、县(市)试点项目由13个区、县(市)和杭州钱塘新区等作为责任主体各报送2个(新建和在建项目各1个)。同时,鼓励各投资主体、责任主体扩大试点数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级7个投资主体,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明确建设环节。

1.加强工程可研编制及设计阶段管理。试点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需求标准》落实市本级及区、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绿色建筑星级等级、装配式建造和全装修要求,在工程可研编制、设计阶段对政府采购(投资)试点项目实施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根据全市统一的《试点项目施工图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编制要求,由试点项目设计单位对照《需求标准》明确项目应采用的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今后工程招投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

2.落实工程招投标绿色建材采购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拟定施工合同时,应将项目应采用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在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须明确工程承包单位在材料采购时,应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包含相关指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

3.严格施工质量、检测、验收管理。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监管,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指定专职人员并明确其在绿色建材采购及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实施质量管理职责;要督促工程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需求标准》和《试点项目施工图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的规定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

建设单位要严格绿色建材的质量检测管理,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列入试点的新建工程检测委托合同,应由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签订,否则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绿色建材的履约验收。要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对交付后发生绿色建材质量问题的,要进行责任追溯。

4.组织第三方机构实施(预)评价。依据我市现有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对试点项目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施工等落实《需求标准》情况,分别在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进行(预)评价。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图审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竣工能效测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鼓励建设单位自愿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积极获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级7个投资主体,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编制发布建设环节技术文件。根据《需求标准》和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规定,开展《试点项目施工图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专篇》《试点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第三方评估(评价)技术导则》《试点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全流程实施指南》的编制发布工作,有效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相关协会)

(五)建立绿色建材采购目录。根据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分大类、分品种对不同的绿色建材进行应用分析,将成本合理、技术成熟、应用市场较广的绿色建材(包括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绿色建材采购目录》,在政府采购(投资)工程中推广使用,在社会投资项目中鼓励、引导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局、市审管办)

(六)打造绿色建材采购电子化平台。依托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引入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模式,建设绿色建材馆。选取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建立材料库,录入材料类别、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类目属性等信息,利用电子化平台汇总各建设主体绿色建材需求,实现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全过程、数字化管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建委)

(七)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建设、经信等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扩大企业知晓面,引导建材企业积极参与试点,促进传统建材企业向绿色建材企业转型升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绿色建材集中采购的宣传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实施步骤

(一)项目论证(2021年3月)。市本级7个投资主体和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本单位、本区域在建或新建项目进行梳理后,将适合作为试点的项目上报杭州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投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初评,提出试点建设意见。

(二)试点项目实施(2021年4月)。对初评通过的项目,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试点立项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能评等单位推进项目实施。

(三)阶段性验收和现场会(2021年12月)。对试点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召开现场会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四)试点项目竣工验收(2022年12月)。试点项目建设期结束后,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五方主体验收,同步组织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履约验收。

(五)第三方评价与示范验收(2023年3月)。由试点项目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完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应用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组织试点项目的示范验收。

(六)总结提高(2023年6月)。完善《需求标准》,编制总结报告,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杭州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投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试点相关工作。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责任分工加强配合协调,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部署和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对项目概算已审批的试点项目,因使用绿色建材增加的投资,由市、区县(市)发改、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审批和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试点项目顺利推进。对新建试点项目,由市、区县(市)发改、财政部门及投资主体在立项、可研编制、设计和招标阶段按照《需求标准》要求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由投资主体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对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必需发生的第三方机构评价费用,纳入项目建设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区县(市)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设计、能评、招投标、检测等方面执行《需求标准》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

(四)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作用。有效发挥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的技术和组织优势,引导其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相关的设计专篇、技术导则及指南,受委托开展对试点项目相关主体(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评价等工作。

(五)开展试点考评。由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投资)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列入财政管理绩效考评内容。

本方案自2021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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