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59/2021-264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教〔2021〕44号 成文日期: 2021-12-03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2-2021-0005
关于《杭州市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03 16:5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市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市属高校接收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由我处牵头,会同市教育局起草了《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中央和浙江省已出有规定。中央和省厅均已对所属高校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捐赠财政配比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给予一定财政配比,以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2.人大代表有建议。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议案拱31号 《关于杭州市制定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建议》提出,建议杭州市参照中央和浙江省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办法,出台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市属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

3.主要法规政策依据。本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1号)有关规定制定。

二、主要政策措施

《办法》共分十九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包括普通高等本专科学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等,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

2.明确配比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收入,是指高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事业发展的实际到账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不包括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符合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的条件。

3.明确配比原则。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按照“总量控制、逐年核定、科学合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用于对接收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进行资金配比。

4.明确职责分工。市教育局负责受理高校配比资金的申请,汇总并审核各高校上报材料,对配比资金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审核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开展部门评价。

市财政局结合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确定年度配比资金规模,将配比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指导并加强绩效管理,对配比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确申报当年捐赠资金,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将配比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和使用,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及绩效自评;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5.明确申、评流程。高校根据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接收的社会捐赠情况,在7月30日前,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市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应时段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或相关证明。

市教育局可以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高校《申请书》以及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制《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汇总表》),在当年8月30日前连同《申请书》报送市财政局。

6.明确配比方式。市财政局视捐赠收入规模变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财政配比资金规模,将配比资金纳入市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明确资金用途。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的管理,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捐赠人指定项目配套及毕业生就业等专项支出。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

8.明确绩效管理。高校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定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报市教育局。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管理,自觉接受教育、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对配比资金加强绩效管理,审核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开展部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指导并加强对配比资金的绩效管理。

9.明确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配比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

(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配比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其他

解读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 教科文处  宣艳芳

联系方式:0571-87820037

联系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5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