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44/2021-2650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发改社会〔2021〕87号 成文日期: 2021-03-31
发布单位: 市发改委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2-2021-0002
《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含托育)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2021-12-27 18:4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2021年3月22日至3月30日,在杭州市发改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http://drc.hangzhou.gov.cn/art/2021/3/22/art_1229248486_3854918.html)。


序号

单  位

意          见

意见采纳情况

1

市委编办

无意见


2

市委改革办

无意见


3

市教育局

1.原文:第一条中的“第一条  申办主体”。

建议修改为“第一条  举办主体”。

2.原文:第一条中的“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申办主体可以为园区企业、第三方办学机构或产业园区管委会”。

建议修改为“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举办主体可以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园区企业、第三方办学机构或产业园区管委会”。

3.原文:第三条中的“在新一轮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布局一批嵌入式幼儿园”。

建议修改为“在新一轮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布局嵌入式幼儿园”。

4.原文:第五条中的“对整合改造利用存量建筑举办的嵌入式幼儿园,不得降低与幼儿安全、健康和教育质量紧密相关的指标要求,其他指标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关联不大的指标可不作要求,并相应调整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

建议修改为“对整合改造利用存量建筑举办的嵌入式幼儿园,不得降低与幼儿安全、健康和教育教学质量紧密相关的指标要求,其他指标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嵌入式幼儿园在学前教育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适当倾斜”。

5.原文:第六条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嵌入式幼儿园可根据需求视情增设3周岁以下托育服务”。

建议修改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相关规定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嵌入式幼儿园可根据需求视情举办托班”。

6.原文:第十条中的“由市级财政按核定办园规模给予区、县(市)每班4万元(含托育)的一次性开班补助”。

建议修改为“由市级财政按核定办园规模给予区、县(市)每班8万元(含托育)的一次性开班补助”。

[1]不采纳。理由:办园主体需要先行申请,经批准后举办,故此处使用“申办”更为妥当。

[2]部分采纳。理由:办园主体需要先行申请,经批准后举办,故此处使用“申办主体”更为妥当

[3]采纳。

[4]采纳。

[5]部分采纳。理由:托班和托育对象不同,托班对象为2-3岁儿童,托育对象为0-3岁儿童,此处使用“托育”更为妥当。

[6]不采纳。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为准。

4

市民政局

无意见


5

市财政局

1、第八条“经费缺口由当地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建议修改为“经费由当地区、县(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1、 2、第九条“增设服务教师福利保障”中“增设服务所得收费可用于对相应教职工的奖励和对其完成本职工作外劳动的报酬支出,实行绩效工资单列管理。”建议删除有关表述,考虑到同样作为教师队伍,各区、县(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平衡问题,不建议为嵌入式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完成工作外劳动的报酬。

3、第十条“扶持政策”第1点,“由市财政按核定办园规模给予区、县(市)每班4万元(含托育)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资金纳入各区、县(市)财政学前教育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建议根据《杭州市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规定,修改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9] 93号)规定,予以市级补助”。

[1]采纳。

[2]不采纳。理由:嵌入式幼儿园的设置目的之一是为解决产业园区员工难以正常接送子女等现实问题,持续助力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所以,该幼儿园教师工作量势必较一般公办幼儿园多,《细则》中“增设服务所得收费可用于对相应教职工的奖励和对其完成本职工作外劳动的报酬支出,实行绩效工资单列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质量的提高更为留住产业人才加码加力。

[3] 不采纳。理由:见教育局第6条意见。

6

市人力社保局

无意见


7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第三条,建设方法建议增加第3点: 3、在工业用地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内配置嵌入式幼儿园。

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5】12号》规定:工业用地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嵌入式幼儿园在工业用地的非生产性生活服务设施功能用房内解决,无需改变用地性质。

2、第四条,建议改为:嵌入式幼儿园确需在工业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外配置的,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同意后,由市辖各区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相关手续。理由: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我市坚持工业用地增总量、优存量、促增量、提质量。不得减少工业用地。

[1]不采纳。理由:该建设方法已经体现在“鼓励整合改造利用产业园区内现有公共服务用地(工业邻里中心)配建”中。

[2]采纳。

 

8

市生态环境局

1、“第二条建设选址”中“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建议明确污染区、危险区具体产业园区类型、园区产业特征等,对传统产业特别是产生一定环境污染的产业园区应提出相关选址限定要求。

理由:幼儿园属于对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保护目标,如因产业园区内企业污染造成幼儿园环境影响,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纠纷。

2、“第四条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中“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同意并完成公示后”建议对相关部门按杭政办函[2020] 14号文件列明,并取消生态环境部门参与论证。

理由:根据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幼儿园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含托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 14号)关于“鼓励整合改造利用产业园区内现有存量建筑举办嵌入式幼儿园”条款中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参与现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相关论证已无上位法律、政策依据。

[1]不采纳。已经在《细则》中第二条内容体现“必须设置在园区安全区域内,符合相关安全距离标准,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

[2]不采纳。理由:本次《细则》意见征求不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

9

市建委

1、《细节》第五条建筑标准中“...教育质量紧密相关的指标要求,”后建议添加“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消防设计规范,”。

2、《细节》第七条第七点中“组织开展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建议修改为“申请主体开展房屋质量验收,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消防验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因此,建议《细节》第七条第(五)(六)点间增加一项 “属于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内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4、实施细则中涉及不同使用功能建筑改变性质举办幼儿园的,经规划确认后该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逃生设施、防火救援设施等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要求,不具备条件或者改造后仍不具备条件的建筑,不建议改建为幼儿园。

[1]不采纳。理由:消防设计规范属于与幼儿安全、健康和教育教学质量紧密相关的指标要求,此处不再另外表述。

[2]采纳。

[3]采纳。

[4]吸收意见。已经在《细则》中第二条内容体现“必须设置在园区安全区域内,符合相关安全距离标准,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

 

10

市房管局

无意见


11

市卫健委

1、应明确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含托育)的概念。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 含托育),应当既包括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含托班),也包括产业园区嵌入式托育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15号),“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因此,产业园区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

也应明确列在支持政策范围之内。

2、应明确产业园区嵌入式托育机构有哪些相关政策。与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政策一致的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可参照实施的有:第六条、第七条。

吸收意见。《细则》实施范围已包含托育。

1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意见


13

市消防救援支队

因消防审批职能目前已整体移交住建部门,建议第七条第(四)点“区、县(市)政府召开各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协调会”中明确不包括消防部门。

不采纳。理由:根据市建委意见,“对于需要配置嵌入式幼儿园(含托育)但确有消防限制的产业园区,建设主体单位应在部门论证前,委托消防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消防可行性评估报告,并经消防专家审查论证。项目实施前,由建设主体单位编制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消防保障方案,报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组织实施。”建议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协调。

14

市城投集团

无意见


15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无意见


15

市燃气公司

城投下属单位无意见


17

市水务集团

城投下属单位无意见


18

海康威视

无意见


19

城西科创大走廊

第三条:“在新一轮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布局一批嵌入式幼儿园。”建议修改为“在新一轮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布局一批嵌入式幼儿园,并与园区建设同步实施。”

采纳。

20

紫金港科技城

无意见


21

萧山经济开发区

无意见


22

余杭经济开发区

第七条 申办流程中第(五)点建议调整为“如需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申办主体应向属地规划资源行政部门提交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和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论证方案”

采纳

23

江干区西子智慧产业园

建议对于高标准园区,允许第三方营利性幼儿园的办学模式。

不采纳。理由:《实施意见》和《细则》都是为了满足企业员工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故限定办园模式为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4

拱墅区北部软件园

无意见


25

海康威视幼儿园

其中第八条增设服务收费标准第1条提出:“公办嵌入式幼儿园困难班收费标准可按现行标准最高上浮 20%,在寒暑假期间提供保教服务的,其保教费标准可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50%,经费缺口由当地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此项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平衡收支。

根据杭价费[2005]146号、杭计教[2005]035号、杭财综[2005]488号、杭价费[2014]号文件,幼儿园困难班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月/人。再按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公办幼儿园困难班收费标准可按现行标准最高上浮20%”,那最高可收费12元/月/人,假设每班20位幼儿,困难班月收入240元,而实际每月需支付教师、保育员、食堂人员、保健等的报酬合计7400元左右,存在较大差距。

根据杭发改价格[2019]336号文件,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为520元/月,二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为400元/月,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为280元/月。再按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寒暑假期间提供保教服务的,其保教费标准可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50%”,我园现预评为省二级幼儿园,最高可收600元/月/人,假设每班25位幼儿,保教费月收入15000元,而实际每月需支付教师、保育员、食堂人员、保健等的报酬合计39000元左右,存在较大差距。

不采纳。理由:幼儿园困难班收费和保教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会进行调整。按照幼儿园实际每月支出核算收费,收费增长过高。

26

余杭美纶幼儿园

无意见


27

上城区

无意见


28

下城区

无意见


29

江干区

1.鉴于市政府《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中,故关于规划资源部门临时改变用途的内容应待该实施细则出台后,作进一步明确。

2.项目选址应基本符合幼儿园选址规范,建设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园舍。

3.嵌入式幼儿园应有适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室内专用教室,满足基本教学需求。

[1]不采纳。以市规资局意见为准。

[2] [3]吸收意见。已经在《细则》中第二条内容体现“必须设置在园区安全区域内,符合相关安全距离标准,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

30

拱墅区

无意见


31

西湖区

无意见


32

滨江区

1、公办嵌入式幼儿园增设服务并非基本需求,不宜财政来保障,影响面上的平衡,因增设服务带来的师资配备和收费标准问题,不宜规定的太具体,受公办体制的限制。建议将第八条、第九条内容合并,改为:“嵌入式幼儿园在正

常时间外增设的服务课依照以下条款收费: (1)公办嵌入式幼儿园困难班收费标准可按现行标准最高上浮20%,在寒暑假期间提供保教服务的,可按照成本核算标准收取保教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对相应教职工的奖励和对其完成本职工作外劳动的报酬支出,实行绩效工资单列管理”。

2、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应明确时间期限,明确到期后应如何处理。监管部门事后监管也需要明确。

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幼儿园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4、申办流程中,需要增加向市场监管局申请食堂经营许可证。

5、正式开园建议调整表述为“开园招生”。

 

[1]不采纳。理由:经费缺口由申办主体统筹解决的表述对经费缺口解决的来源界定不清,也容易造成高收费的情况,与我们制定《细则》中满足企业员工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目标不符。

[2]不采纳。理由: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期限以规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细则》中不再做另行表述。

[3]不采纳。理由:《细则》对建设选址界定为“必须设置在园区安全区域内,符合相关安全距离标准,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其他不做另行表述。

[4]采纳。

[5]采纳。

33

萧山区

无意见


34

余杭区

无意见


35

富阳区

无意见


36

临安区

建议第七条申报流程,增加:“涉及装修工程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采纳。

37

钱塘新区

无意见


38

市发改委价格处

1、 建议删除“伙食费按成本核算另计。”

2、 “经费缺口由当地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建议改成当地财政,或者改成所在区、县(市)财政。

[1]采纳。

[2]采纳。

39

市发改委投资处

无意见


40

市发改委法规处

1、第七条 申办流程中“(一)申办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选址,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审核申请;(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向区、县(市)政府提交申请;(四)区、县(市)政府召开各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协调会,各部门就嵌入式幼儿园建设条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含托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14号)第三条之(一)“鼓励整合改造利用产业园区内现有存量建筑举办嵌入式幼儿园。符合基本办园条件且确保安全的现有建筑,由办园主体申报,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管、消防、交警等部门论证同意后,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25号)规定,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决定书,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为维持规范性文件间表述的一致性与协调性,建议此处采用“申报”而非“申请”表述。

2、第八条 增设服务收费标准之“1、公办嵌入式幼儿园困难班收费标准可按现行标准最高上浮 20%,在寒暑假期间提供保教服务的,其保教费标准可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50%,经费缺口由当地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伙食费按成本核算另计。”

该条关于困难班收费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含托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14号)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在正常在园时间以外开展其他服务的,公办幼儿园按现有规定收取费用”之规定相冲突,经查询,杭州市一级现行有效文件中尚无关于困难班收费标准上浮之规定,建议删除。

关于保教费上浮标准,参考《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可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中对于省级幼儿园在寒暑假提供保教服务费的上浮标准为40%以内。虽该《通知》所适用对象为省级幼儿园收费行为,但建议贵委考虑是否将该《通知》所规定上浮标准纳入本《细则》参考范围。

3、第八条 增设服务收费标准之“2、普惠性民办嵌入式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受有关部门监督。”

该条与《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关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制定,在实施前报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有所出入,缺少关于“在实施前报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建议修改为“普惠性民办嵌入式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在实施前报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受有关部门监督。”

[1]不采纳。理由:申办主体需要先提交申请,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故此处使用“申请”更为妥当。

[2]不采纳。理由:嵌入式幼儿园的设置目的之一是为解决产业园区员工难以正常接送子女等现实问题,持续助力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所以,嵌入式幼儿园增设服务更多,时长更长,需要在收费标准上进行突破。

[2]不采纳。理由:按照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再需要报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