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4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1〕72号 成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1-0006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26 18:0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1〕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2020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明确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具体评估细则。2021年9月14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及《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对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评估工作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是统一定点准入经办管理需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1〕77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将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市要执行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完善准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执行统一的医药机构定点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签订统一的协议,执行统一的考核办法。

三是明确各级医保部门职责分工需要。建立与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机制,需要明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流程,优化经办,提高效率。

二、制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1〕7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评估职责分工与流程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确定评估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二)统一部分业务操作口径

对部分业务经办操作口径进行明确,同时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评估指标按浙医保发〔2021〕46号文件中《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及《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执行。

2.医药机构在申请确定评估时已确定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商并签订协议的,可在评估通过后,再实施医保信息系统改造等签约前准备工作。

3.取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临时协议签订及临时协议期满评估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确定评估经办管理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浙医保发〔2021〕46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确定评估经办管理工作。同时要通过日常动态考核管理,不断加大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处理及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切实规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行为。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自2022年1月1日执行。

五、解读机关、联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徐林山

政策咨询电话:8515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