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1-2645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21〕72号 成文日期: 2021-11-24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21-0006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26 17:5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各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1〕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以下简称“确定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评估职责分工与流程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确定评估管理职责分工。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指标、确定评估培训和考核办法、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文本及检查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全市确定评估工作,对全市定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具体负责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钱塘区(以下统称城区)确定评估经办管理工作。城区各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要求,配合做好辖区内确定评估相关工作。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临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确定评估经办管理工作。

(二)确定评估经办流程

1.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确定评估申请受理、材料初审、复审、函询等工作,并将确定评估情况提交所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城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确定评估的申请受理及材料初审工作,并将符合受理条件、通过材料审查的医药机构信息报送至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3.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全市确定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由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医药机构医保业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并与辖区内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发布新增定点通知文件。城区医药机构的医保业务培训及考试、医保服务协议的签订、及新增定点通知文件发布等工作由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二、统一部分业务操作口径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业务经办操作明确如下:

(一)评估指标按浙医保发〔2021〕46号文件中《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及《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执行,后续根据我市确定评估实际,由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适时调整。

(二)为避免医药机构未经确定评估即开发医保信息系统带来的资金浪费问题,医药机构在申请确定评估时已确定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商并签订协议的,可在评估通过后,再实施医保信息系统改造等签约前准备工作。

(三)取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临时协议签订及临时协议期满评估工作。

三、高度重视确定评估管理工作

科学、规范、合理确定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医保服务、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先决条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确定评估经办管理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浙医保发〔2021〕46号文件要求,在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综合评估、协议签订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切实做好确定评估经办管理工作。确定评估经办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对区、县(市)医保部门的考核内容。

同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动态考核管理,不断加大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处理及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切实规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4日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医保〔2021〕7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