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20-2595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城乡建委 | 主题分类: |
各有关区财政局、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9〕129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15〕51号)规定和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安排我市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2930万元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8〕65号),从2019年起,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据此,浙江省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内容对应的“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事权对应资金改列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区收入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
三、各区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0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排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14日
29号文附件:省级专项资金安排表.xls
杭财投【2020】29号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