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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时间:2020-07-03 17:2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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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贯彻《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对原有《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7〕278号)进行修订,规范我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市重大(点)科技研发项目,集中力量攻克我市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制造业计划重点领域发展,“卡脖子”的核心关键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 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制造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具体政策解释说明的通知》(内部) 5.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教〔2019〕38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根据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新任务、新思路,新制定的《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以前的《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比,按章、条式编写,政策内容和政策举措上作了较大调整和改进。 1. 第一章:总则。对“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项目补助资金”作了明晰。明确: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并编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的研发类项目。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统称“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下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补助的项目,一并列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和服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计划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新材料等杭州优势特色领域、重点培育新兴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包括前沿科学重要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等。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对象包括:市级项目立项补助;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市本级配套补助。 2. 第二章:立项对象及申请条件。内容在总结过去管理办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立项补助对象及申请补助条件。其中,立项补助对象较以前增加了“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条件增加了项目单位自筹经费投入的要求,其中,项目由企业牵头承担的,企业对该项目研发的自筹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原则上企业自筹经费应超过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同时明确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实行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由市专项资金有限,对同一单位申报承担市级项目数作了限制。 3. 第三章:立项组织与实施管理。我们以落实中央关于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放、管、服”改革意见为导向,对“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各个过程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有创新的内容是:(1)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经市科技计划管理云服务平台(和市“科技大脑”)公开征集社会申报。(2)委托具有科技计划项目事务管理能力的第三方组织申报项目筛选。(3)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时间明确在立项后在三个月内,提高管理效率。(4)项目验收应注重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突出取得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尊重科研项目研发规律。同时,对项目按时验收、财务审计、结果公示作了明确。 4. 第四章:国省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管理。明确了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范围,明确了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这些项目推荐、审核和承诺配套的要件,有利于市、区两级科技部门管理和服务,有利于这些项目全面实施,早出成效,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5. 第五章:补助标准及方式。参照国内同类城市和省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依据市新制造业计划的原则意见,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多次对接会商,确定了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补助资金资助标准及方式:(1)以企业为主承担的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后补助,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应用基础类研发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个别重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2)承担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的配套补助,按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文件要求兑现;为鼓励本市单位科技创新进入国家队,对主持承担或主要参加国家重点研究的单位,并按征集时间段内到位的国省拨经费的25%奖励补助,同一单位一个年度内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3)对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资金数量较大、情况特殊的重点研发项目,和市财政资金已给予企事业单位(包括市新型科研机构)特定科技、产业等专项资金补助单位的情况作了明确。(4)明确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补助资金是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两级分担的。 6.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监督。(1)明确了市财政部门对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职责。(2)明确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科研诚信不良行为严肃查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2)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单位,5年内取消申请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7. 第七章:附则。考虑到科研项目和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对解决2020年以前列项的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验收补助和2019年度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配套提出了具体意见,既保持政策延续和执行的严肃性,又保护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积极性。 四、 政策适用对象 本政策由市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制发,由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贯彻执行,政策适用对象是:申报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本市科技型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本市科技型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五、政策注意事项 1.立项对象对象是: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新型研发机构等。 2.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实行公开征集、择优资助(推荐)的方式进行科学遴选。 3. 申报单位同意实行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发挥引导作用的项目研发经费协同投入机制。其中,由企业为主申报的项目,实行后补助制度,原则上该项目的自筹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自筹投入应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以上。 4.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应在合同到期6个月内组织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合同到期6个月后,项目承担单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也不提出逾期验收报告的,视同项目已停止执行,放弃市科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以后验收的,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减半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5.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是根据国家部委、省科技厅等申报通知、立项文件对地方补助资金配套(或分担)的意见要求,按我市承担项目单位实际获得国家、省补助经费情况给予配套(或分担)补助。 6.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进入科技创新“国家队”,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且在国家部委批复文件或在项目一级合同文本中明确为主持承担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获得国家补助经费的25%给予激励补助。 六、关键词解释 1.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并编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的研发类项目。 2.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1)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补助;(2)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市级分担(激励)补助。 3.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前期由市政府签约引进的国内外大院大所在杭建设单位,2018年以来新列入市“三名”工程的建设单位、及2019年以后按科技部管理办法新认定的单位。 七、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徐长明 联系电话:87060408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