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63/2020-2549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园文〔2019〕163号 成文日期: 2020-01-07
发布单位: 市园文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201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1-07 11:2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现就《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促进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遗产必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性、规范性措施,确保其存在和得到保护。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大运河(杭州段)作为线性活态巨型遗产,河道线路长,空间跨度广。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大运河遗产面临着巨大的保护压力。遗产影响评价制度是遗产保护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明确遗产影响评价机制,规范遗产影响评价行为,客观分析项目建设对遗产的影响,最终提出遗产保护意见、建议,服务于涉及遗产相关建设活动的辅助决策,从而支持项目建设,保证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是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的需要。目前,大运河(杭州段)遗产保护区划内面临的建设项目审批任务较重,近三年审批事项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度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复的大运河(杭州段)涉建项目数量达20余项(目前仍有部分项目未批复)。遗产影响评价制度的推出,将有利于减少行政审批的数量、环节,整合申报材料,从而有效缩短办事时限、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落实《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规范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具体实施程序的现实需要。2017年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进行遗产影响评价”。为落实《保护条例》要求,明确遗产影响评价职责,完善细化遗产影响评价工作机制,保障规范遗产影响评价工作,同时为大运河沿线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遗产影响评价的具体流程指导,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二)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

1.《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

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主体

按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市运河综保委)负责大运河(杭州段)遗产修缮、涉建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监督,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运河综保中心”)受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市运河综保委)委托,依据《保护条例》和《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开展遗产影响评价等具体工作。

(二)关于评价机制

根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遗产影响评价是依据《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对大运河遗产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及须采取的遗产保护措施等评价意见。对于大运河遗产影响关系复杂或重大的项目,除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及遗产保护建议外,《实施办法》第七条还明确了运河综保中心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为遗产影响评价意见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三)关于评价程序

1.需要进行遗产影响评价的类型

根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要求和城乡建设特点,《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按照影响程度、项目位置将需要进行评价的项目类型分为4类,即遗产区内需要委托开展遗产影响评估的项目、遗产区内不需要开展遗产影响评估的项目、缓冲区和环境控制区内需要委托开展遗产影响评估的项目、咨询类项目。

2.遗产影响评价的申报资料

参考文物行政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具体情况,《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的申报资料,包括申请函、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文本、遗产影响评估报告、考古调查勘探意见等。

3.遗产影响评价的审查节点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运河综保中心受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市运河综保委)委托,依据《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开展遗产影响评价。

四、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大运河(杭州段)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富义仓、桥西历史街区等11个点段)的遗产区、缓冲区以及环境控制区范围内的修缮维护、建设项目。

2.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解读人:徐露晨。

       联系方式:0571-5609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