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意见和建议 | 落实情况 |
余杭区 | 1.简化审批流程; | 本办法不增加审批环节,遗产影响评价纳入其他部门的审批。 |
2.遗产影响评估由市运河综保委出资委托; | 目前财政没有这方面的资金保障。 |
3.法规依据增加《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采纳意见,制定依据中增加《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萧山区 | 1.遗产区、缓冲区与保护范围、建控地带的关系; | 《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包含《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其中有河道保护范围、建控地带的规定。 |
2、文物保护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评估机构改为乙级; | 已采纳意见,《办法》中取消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要求。 |
3、明确对发改、规划等部门的工作要求。 | 已和发改、规划、建委和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对接遗产评价工作。 |
下城区 | 1.大运河整体规划与杭州市总体规划相符合; |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定依据包含《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6年修订)。 |
2.与“最多跑一次”改革内容相配套。 | 制定《办法》的初衷就是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 |
滨江区 | 1.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结合; | 已把保护规划纳入市规划的“多规合一”平台,将争取纳入现有的工程项目审批环节。 |
2.不需立项的整治项目、清淤项目、非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民宅修缮装修项目,其审批流程简化。 | 《办法》把涉运项目分四类项目,不需立项的项目作为第四类项目简化处理。 |
拱墅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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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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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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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运河集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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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1.不应在项目立项前增加审批环节。 | 与既有的项目审批环节结合,不增加新环节。 |
2.对涉运项目,在项目合规性审查阶段和项目建设条件集成阶段,征求运河综保部门意见,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落实。
| 将积极协调落实遗产影响评价与相关环节的结合。 |
单位 | 意见和建议 | 落实情况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建议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在项目建设条件集成过程中,对需要提供遗产影响评估的项目提出遗产影响评估要求,作为后续审批的依据。 | 保护规划已经纳入市规划局的“多规合一“平台。将与规划局沟通,争取纳入项目建设条件集成阶段。 |
2.根据“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不应增设审批前置。建议在方案或初步设计技术服务阶段,作为职能部门提出技术服务意见。
| 不增加审批环节,目前已参加运河沿线缓冲区或遗产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技术审查并出具意见书。 |
市建委 | “第九条专家咨询”改为“第九条项目论证”,条款中增加“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咨询论证。 | 意见已采纳,并对《办法》第九条进行相应修改。 |
市生态环境局 | 1.明确《办法》是什么性质的文件上,遗产影响评价的行政性质。 | 《办法》是部门规章,遗产评价实施依据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2.明确遗产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标准和规范。 | 遗产影响评估报告的内容参照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制定《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影响评价行为。 |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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