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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20-01-03 12:01 来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浏览次数: | ||||||||||||||||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我市商品住宅项目逐步进入交付期,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相关矛盾多发,投诉主要集中在销售现场公示、样板房保留及装修质量监管等方面。市住保房管局在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新修订)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并通过加强部门联办、加大现场巡查、严格行政执法等多项举措,对装修交付商品住宅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加强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工作,全面推动相关矛盾的解决,亟需出台相关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保障购房人权益。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2.《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新修订); 4.《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8〕2号)。 三、主要内容 1.严格落实对交付样板房的法定要求。贯彻落实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的“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证机构申请交付样板房保全证据公证。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相关要求。 2.进一步明确交付样板房的提供标准。对于多数购房客户来说,交付样板房存在的作用主要是让购房者对室内装修风格、材料、器具等情况形成直观感受,作为是否购买及日后交付的重要参考。综合考虑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本《通知》对交付样板房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按照不同装修标准分别提供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 3.进一步提升购房人对交付样板房的体验。要求交付样板房必须在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房源内提供,所用主要材料、设施设备应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一致,并在交付样板房内公示清单明细,对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以外的装修材料、设施设备等,应予以区分明示。 4.进一步强化现场公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销售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公示工作,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息。 5.进一步规范销售合同文本及备案要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装修明细内容应与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等应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6.进一步强调后续维保。要求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保修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宅质量保险,提高交付后维保服务质量。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乔友均 870367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