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局《关于杭州市改制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3 15: 3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局《关于杭州市改制企业剥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杭州市改制企业剥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改制企业剥离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剥离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规定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剥(分)离出来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具体分为:

1、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产,包括职工医院、职工子弟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

2、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内部招待所、职工俱乐部等;

3、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包括职工集体宿舍、职工租用的住房等;

4、其他按规定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条 国有企业改制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属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处置剥离资产,不得用剥离资产对外担保或抵押,不得用剥离资产承担企业债务。

第三条 剥离资产的管理。

1、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企业主管局(公司)负责管理所属企业的剥离资产。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企业主管局(公司)剥离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管。

第四条 剥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1、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产,改制时具备条件的,应成立独立核算的单位,与改制后的企业脱钩,面向社会,自负盈亏。改制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先内部分离,由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局(公司)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责任书”。委托管理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可延长为五年。期满后,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改制时具备条件的,应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自负盈亏。改制时暂不具备条件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局(公司)委托改制后的企业单独设账,专项管理,有偿使用,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

3、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职工集体宿舍可暂由改制后的企业租用,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职工个人租用的住房可继续由原企业职工租住,由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局(公司)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剥离资产租赁费(使用费、租金)应按下列情况缴纳:

1、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产,暂免交资产使用费。

2、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及职工集体宿舍,其租赁费按照该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和相关费用计算缴纳。

3、职工租用的住房,其租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改制后的企业代收代管,专项用于职工住房的维修保养。

第六条 剥离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及其所需费用,由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负责解决。

第七条 改制后的企业租赁使用剥离资产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租赁到期后,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已具备条件的资产,应实行公开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后的企业有优先购买权。仍不具备公开转让条件且企业需使用的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必须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当年该资产的净值计算,一次性付款的给予25%的折让。

2、改制后的企业不需使用的剥离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局(公司)收回或向社会公开转让。

3、职工住房可按房改政策优先出售给原租住职工。

第八条 剥离资产租赁费和出售收入的收缴。

1、由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企业主管局(公司)负责收缴所属企业应缴纳的租赁费及租赁到期后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其中,企业主管局(公司)应将收缴的租赁费及出售收入集中上缴到杭州市国有资产收益帐户专户储存。

2、职工住房的出售收入也按上述方法收缴,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对剥离资产进行改造或改变剥离资产的结构现状,应报经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局(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企业主管局(公司)应建立剥离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应建立剥离资产备查账,翔实反映剥离资产的购建时间、存放地点、数量、价值、资产状况等情况。

第十条 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局(公司)报告使用、管理和维护剥离资产的情况,报送剥离资产占用状况表,严格履行“委托管理责任书”或“租赁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未经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主管局(公司)批准,擅自处置剥离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追缴其全部处置所得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杭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已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协议书(样式)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