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85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科〔2019〕83号 成文日期: 2019-06-17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14
《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6-25 08:44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关于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中),等有关要求,本着资金“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的原则,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编制背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和《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中明确要求杭州市作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应落实地方支持政策、投融资方案和保障措施,为此需要地方财政支持开展节能改造工作。

《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扶持力度,特别是对非政府投资的示范项目,要设立市、区(县、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奖补。

因此,为完成住建部下达的改造任务,落实地方财政支持政策,并规范补助资金的设立、对象和使用程序,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6.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同期发布)。

三、编制过程

1、制定和完善阶段:2019年2月起我们与市财政局就节能改造资金补助政策进行沟通,明确了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14个区、县(市),补助总面积不突破住建部下达的240万平方米,单个项目的补助标准上限为30元/平方米,单项补助总额上限为300万元,并初步确定市、区两级财政补助的比例按各50%承担。4月1日,我们将《办法》初稿发送市财政局书面征求意见,市财政局收文后进一步与我们沟通,考虑到财政体制不同,市财政对四区三县市的补助比例下降至按各30%承担。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征集意见阶段:2019年5月7日,我们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14个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建议。征集意见回收情况14个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无修改意见。5月13日—23日,我们在杭州建设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回收情况为1家单位提出5条反馈意见。经讨论研究予以采纳2条,不予采纳3条。

根据意见征集情况,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由资金来源、适用范围、补助对象、资金用途、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程序、资金监督、其他等九个方面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资金来源。主要明确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出资,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关于适用范围。主要明确杭州市域范围内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等十四个区县市为补助资金范围,这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实施范围一致。

(三)关于补助对象。主要明确为列入各区(县、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实施计划并通过示范验收的非政府出资改造项目,补助对象为建筑所有权人。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所有权人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的,补助资金归属建筑所有权人。

(四)关于资金用途。主要明确了各区(县、市)对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建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的补助,不得用于工作性经费开支,不得奖励个人或统筹使用。同时为减轻各区(县、市)负担,对于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的费用开支,如发生有中央和省补专项资金分配到区(县、市)的,应优先保障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的工作性经费开支。该项费用其实我们在2019年省建筑节能专项奖补资金下达时已经考虑对每区(县、市)补助了8万元,今年省奖补资金下达时将继续考虑安排。

(五)关于补助条件。主要明确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住建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创建的时间要求,开工时间在2017年7月(含)之后,列入各县(市、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实施计划且按规定开展节能改造的,竣工及示范验收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节能量核定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含)或满足折算要求的;

3、第三方审核机构已出具《工程结算报告》的;

4、建筑所有权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六)关于补助标准。主要明确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示范项目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折算面积、工程结算金额进行核算。一是明确折算面积、折算系数与平均节能率的关系。二是补助资金分类进行计算,其中工程结算投资大于6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30元/平方米作为基数计算奖补,工程结算投资小于6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实际每平方米投入资金的50%作为基数计算奖补。主城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四区三县市由市、区(县)市各承担30%,且单个示范项目的补助上限为300万元。

(七)关于补助程序。主要明确按照“先改造,后补助”的模式,在完成示范项目验收后申请,并在次年一次性补助完成。同时明确了各区、县(市)建设部门收取的申请材料、部门审核和资金下达程序。

(八)关于资金监督。主要明确一是市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二是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效评价;三是各区、县(市)建设部门应对受委托的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从事能源审计、节能量核定等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并强化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节能量可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补助单位串通作弊的,解除委托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同一项目不得多头或者重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他。主要是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所管理的资金为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十)关于实施时间的说明。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0号),为鼓励非政府投资单位申报能效提升示范项目,要求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开展资金扶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奖补。本办法作为资金扶持政策的配套文件,将指导各区、县(市)创建示范项目。同时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在2019年6月底之前开展示范项目的征集通知工作时也将以此办法为依据向社会告知奖励措施。目前,各区、县(市)已开展资金对接工作,若本办法7月份实施会影响整体工作进度,因此鉴于时间的紧迫,其实施时间为“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办法的执行期限为2019-2021年三年。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处

政策咨询电话:8525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