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时间:2019-06-24 13:58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 ||||||||||||||||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要求,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9]60号),我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编制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和《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杭州市作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24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务。 为落实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明确改造项目(即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的条件范围、申报资料、折算面积、申报程序、实施程序、节能量核定程序、示范验收程序,以及改造主体、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的责任义务等,我们会同杭州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浙江建科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编制课题的基础上,开展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编制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4.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三、编制过程 1、起草阶段。根据两部委关于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要求,2018年4月,我们启动《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过对重庆、青岛、深圳、上海等第一、二批重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搜集和研究、开展课题编制、邀请专家讨论等阶段,并听取省建设厅对口处室意见的基础上,2018年11月完成《办法》初稿编制。 2、完善阶段。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与市节能办(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就示范项目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实施与存在问题开展讨论。同时,为完善《办法》中资金扶持方面的相关内容,我们两次上门与市财政局沟通对接,对资金的补助内容、对象、方式等进一步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阶段。2019年5月7日,我们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14个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7家市直单位的意见建议,征集意见回收情况为20家单位无修改意见,1家单位提出2条反馈意见。5月13日至5月23日在杭州建设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回收情况为1家单位提出2条反馈意见。经讨论研究予以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2条。 根据意见征集情况,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由总则、示范项目申报与实施、资金扶持、监督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共二十七项条款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第一条)、示范项目的定义(第二条)、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的资质要求(第四条)、适宜开展节能改造建筑类型(第五条)、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第六条)等。其中第二条并结合第十条,我们对示范项目的节能率认定规则进行明确,原则上示范项目平均节能率应不低于15%,但提出达到折算要求也可认定示范项目,折算要求即改造后平均节能率不小于10%的项目,以折算系数=平均节能率/15%,按此系数对节能改造建筑面积进行折算后得出折算面积,视作示范项目并计入240万方的改造任务。这主要是考虑一般项目要在短期内采取1种或多种节能改造措施且达到15%节能率难度较大,参考深圳、合肥等同批重点城市的做法,对达到10%(含)以上节能率的项目进行面积折算后认定符合示范项目要求。 第三条明确了市和区县市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级层面由市建委负责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体系建设和总结推广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指导、税费减免、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市级公共机构实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工作。区县市层面则由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的征集、能源审计、示范立项、安全质量监管、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节能量核定、示范验收和符合条件项目的补助资金申报、拨付等工作。 第四条明确了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的资质要求为取得国家级能效测评资质。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市场上从事节能改造和能效测评的机构比较混杂,而第三方机构承担了对改造技术进行节能量复核工作,专业性要求很高,而我省尚未开展省级能效测评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因此我们向南京、福州、厦门等城市进行了借鉴,由取得国家级能效测评资质的机构来承担第三方节能量核定工作为宜。 第五条明确了改造重点对象。即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应作为重点改造对象,这为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征集示范项目提供了重点目标和方向。 (二)示范项目申报与实施部分。主要明确了示范项目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单位编写改造实施方案的技术规范要求(第八条)、申报资料及申报对象(第九条)、折算面积的方法(第十条)、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示范立项程序(第十一条、十二条)、优先示范立项的条件(第十三条)、改造如涉及建设审批程序的有关要求(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参与部门(第十五条)、能耗监测系统接入、项目运营期、节能量核定、示范验收的要求(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其中第七条示范项目申报条件一是明确了示范项目须以栋为最小单位,且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0平方米,用能系统运行达到1年以上,这主要是考虑节能量计算时一般按栋提供能耗账单比较合理,且节能量核定须以年为单位确定基准能耗和改造后能耗。二是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写字楼、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文化教育建筑、交通建筑、通信建筑及工业建筑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三是改造内容含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1种或多种的节能改造方式。四是明确了节能改造时间要求,须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是为项目后续还要进行运营调试、节能量核定和示范验收等工作,且在2020年底前必须完成留出时间。 其中第十三条明确了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优先示范立项的集中情况: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平均节能率较高的;节能改造的同时开展绿色改造并达到一星级及以上标准的;近两年内完成能源审计的,区县市可优先立项。 其中第十五条—十八条明确了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期限、节能量核定等有关要求,在这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开展示范项目的验收。 (三)资金扶持部分。主要明确了申报项目如是属于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改造的,改造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进行保障。申报项目为非财政出资改造的,由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在验收通过后进行补助(第十九条)。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由市发改委落实好税费优惠补助政策。同时明确项目不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第二十、二十一条)。 (四)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市建委、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加强对区县市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市对示范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职责,申报单位的主任责任(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发生七种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节能率未满足要求;未按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实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变更且未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的;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示范项目验收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有关人员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或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五)附则部分。考虑到建筑节能的技术涉及到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的许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办法》未能全部罗列的情况下,明确“示范项目还应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实施时间的说明。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0号),要求本办法作为构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服务体系的技术服务文件,指导各区、县(市)开展工作。同时要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在2019年6月底之前完成示范项目的征集通知发布及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的选定工作,而区、县(市)在发布征集通知和对第三方机构选定时必须以此办法相关内容作为依据,向社会进行告知。目前,各区、县(市)已展开相关准备工作,若本办法7月实施会影响整体工作进度,因此鉴于时间的紧迫性,本办法的实施时间设为“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处 政策咨询电话:85254200 |